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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可以裝家用儲能嗎?產權、公設與管委會三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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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秒結論

大樓住戶裝儲能,主要面對產權(裝在哪裡、屬於誰)、公設使用同意、與管委會審查三道關卡。法規本身通常不是最大障礙,真正卡人的是這三關有沒有依序走對。

撰稿時查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未見針對儲能設備的專條,所以答案要回到「你放在哪、線走哪、用到誰的空間」。

我聽過最多的一句話是:「法規沒禁止,為什麼管委會不讓我裝?」

這句話的前半段通常是對的,後半段是誤會。法規沒禁止,不等於你想放的位置可以自己決定。

這篇只談一件事:能不能裝的「權利問題」。消防、併聯、設備檢驗這類技術門檻,是另一套規則,本文不重複。

一、先問:你要把設備放在哪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把空間分成三種: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三種的規則不同,所以第一個問題永遠是「放哪裡」。

設備與線路的位置 條例怎麼看 通常要誰同意
完全在自家室內(專有部分) 第 4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但第 5 條: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共同利益 通常不需同意。牆面打孔要看是否動到主要構造(第 16 條第 3 項)
規約載明專用的陽台、車位等(約定專用部分) 屬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人使用(第 3 條第 5 款) 看規約對使用方式與主體的約定(第 23 條)
屋頂平台、地下室公共區域、管道間等(共用部分) 第 9 條:使用要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 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同意(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走廊、樓梯間、防火巷弄 第 7 條: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樓梯,不得約定專用。第 16 條第 2 項:不得堆置雜物 不建議,這是逃生與通行動線

這張表有一個提醒:陽台、車位、屋頂各自屬於哪一種,要看建物登記謄本、竣工圖與規約,不要憑印象。

同一棟大樓裡,兩戶的陽台歸屬可能不一樣,這種事我看過。

二、第一關:產權

第一關問的是:這個位置,在權利上算誰的?

答案如果是專有部分,路最好走:設備放在自家室內、線路也不經過公共區域,管委會能干涉的空間相對有限。

答案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就要看規約。條例第 23 條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規約沒寫清楚的地方,容易起爭議。

答案如果是共用部分,你沒有「自己決定」的權利,只有「申請使用」的權利,直接進入第二關。

三、第二關:公設使用同意

這一關有兩層,常被混在一起。

第一層:設置管線要用到共用部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住戶因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

第 6 條第 2 項還加了兩個條件:要擇其損害最少的處所與方法,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第二層:涉及共用部分的改良或重大修繕。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為之。

這裡藏著一個關鍵:同意管線,不等於同意改良。如果設備要放在屋頂平台、或要在共用部分另設基座、牆面開孔,就可能走到第二層。

立法院研析曾指出,充電設備這類管線若屬長久性設置,或影響其他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權,恐非管理委員會所能決定。儲能設備本身沒有專條,這個判斷邏輯值得參考,但個案仍要看管線與設置位置。

另外,條例第 8 條規定,外牆面、樓頂平台的變更等行為,若規約已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報備有案,就要受其限制。屋頂與外牆,是最容易有「前人已立過規矩」的地方,先翻規約最省事。

四、第三關:管委會審查

管委會的職務,依條例第 36 條,包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共用部分的維護與修繕、以及公寓大廈與周圍的安全維護。

第 37 條也規定,管委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這兩條放在一起看:管委會不是想拒絕就拒絕、想同意就同意,但它確實有責任評估安全與管理。

實務上,管委會審查最在意的通常是這四件事:

  • 安全:火災風險、設置位置與逃生動線。
  • 責任:設備出事誰負責、有沒有保險、損壞誰修。
  • 費用:用電怎麼算、共用部分損壞怎麼處理。
  • 復原:設備拆除時能不能恢復原狀。

五、把申請文件準備成「回答這四件事」

與其準備一份厚厚的說明,不如把文件一一對應管委會的擔心。

管委會在意 你可以準備
安全 設置位置圖、與逃生動線的關係、原廠安裝規範。容量若達 20 kWh 以上,要另外確認消防署《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是否適用(該指引第二點列有集合住宅)
設備品質 檢驗與認證資料。標準檢驗局公告,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20 kWh 以下放置型鋰儲能裝置納入應施檢驗,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注意:新制管制點是輸入或出廠,不是回頭查已安裝的設備
施工責任 由合格電器承裝業施作(《電業法》第 59 條第 2 項)、施工範圍圖、施工保險
費用與復原 電費計算方式、損壞修復承諾、拆除復原方式

六、把帳攤開算:走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幾個人

如果你的案子走到第二層,就要算人數。我用一個假設的社區來算:假設 40 戶,每戶區分所有權比例相同。

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情境 門檻 假設 40 戶的算法 結果
第一次開會(第 31 條)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40 × 2/3 ≈ 26.7 至少 27 戶出席
同上 同意: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若剛好 27 戶出席,27 × 3/4 ≈ 20.3 至少 21 戶同意
重新召集(第 32 條) 出席:3 人並五分之一以上 40 × 1/5 = 8 至少 8 戶出席
同上 同意:出席人數過半數 若剛好 8 戶出席,過半數即 5 戶 至少 5 戶同意

這張表要小心看三件事:

  • 數字是假設,每戶比例也假設相同。實際還要同時滿足「區分所有權比例」的門檻,且規約可另訂更高或更低的門檻,以你家社區的規約為準。
  • 第 32 條的重新召集,要先經過第一次開會「依規定未獲致決議」或出席不足。而且條例還規定,會議紀錄送達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可在七日內書面反對,反對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比例合計半數,決議才視為成立。
  • 這表算出來的是最低人數,不是「建議湊最低人數就開會」。真正穩妥的做法,是開會前就逐戶說明,而不是剛好湊足。

七、如果你打算申請補助

臺北市 115 年度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計畫要求,社區須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無法提供區權會決議的公寓或大廈,須提供全體住戶三分之二同意書,設備設置於頂樓者另附頂樓住戶同意書。

另外,該計畫的儲能項目有一條逐字規定:設置儲能設備如容量 20 kWh(含)以上,須符合消防署的儲能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所以開會前先決定要不要申請補助。要申請,就一次把同意文件備齊,才不會開兩次會。

八、三件我不建議的事

  1. 先裝、後補同意。共用部分一旦被指為違規使用,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管委會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2. 只拿主委的口頭一句「可以」。口頭同意無法留下證據,換屆或換人就不算數,請要會議紀錄或書面。
  3. 把設備放在走廊、樓梯間。這不只是違規,更是把電池放在逃生路線上。

九、常見問題

大樓住戶可以裝家用儲能嗎?

可以,但要先看設備與線路放在哪裡。完全在自家專有部分內,通常不需同意;要用到共用部分、設置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經管委會同意;涉及共用部分改良或重大修繕,則要依第 11 條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儲能裝在自己的陽台,要經管委會同意嗎?

要先確認陽台在建物登記與規約上屬於專有部分還是約定專用部分。若屬專有部分且不動到主要構造、不用共用部分走線,通常不需同意;若屬約定專用部分,則要看規約對使用方式的約定。

儲能設備可以放在頂樓或公共區域嗎?

屬於共用部分,要經管委會同意,且可能涉及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 8 條也授權規約或決議限制外牆與樓頂平台的變更,建議先翻規約。走廊、樓梯間不建議,因為是逃生與通行動線。

管委會不同意怎麼辦?

先請管委會書面說明拒絕理由,針對理由補件,必要時提案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更完整的處理順序,可參考〈儲能安裝卡關怎麼辦〉那一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多少人同意才通過?

依條例第 31 條,規約另有規定者除外,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重新召集時依第 32 條,門檻另有不同。實際人數請依你社區的規約計算。

本文所引用之資料,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5、6、7、8、9、11、16、23、31、32、36、37 條、《電業法》第 59 條、內政部消防署《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114 年 11 月 3 日修正)、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公告及臺北市 115 年度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計畫整理。文中 40 戶社區與人數試算均為假設,各社區規約門檻可能不同。同意比例以條例與規約為準,本文不另創任何「幾成住戶同意即可」之數字。個案權利爭議請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並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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