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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充電樁費用分攤三種方案的試算推演:同一個假設社區的情境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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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依官方流程文件與現行法規推導的情境示範,非特定真實個案;文中假設參數僅供理解流程之用。

30 秒結論

在這個示範情境裡,三種分攤方案各有代價,沒有哪一種一定比較划算。公共基金先墊最簡單,但沒車的住戶也出錢。使用者付費最公平,但先行者前期要先掏出很多。分階段每次金額小,但每一期都要重新談。

全文用 W 代表共用工程總費用,不給金額。公開資料查無可靠行情,任何金額都是虛構。

一、情境設定(全部為假設)

  • 假設一個 100 戶的社區,每戶的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相同。實際分攤依各戶應有部分比例,坪數不同就會不同。
  • 假設社區要建置共用的公共線槽架與專設電表,這筆共用工程的總費用,用 W 表示。
  • 假設先有 4 戶提出充電需求,一段時間後第 5 戶加入,再過一段時間第 6 戶加入。
  • 假設社區已有管委會,但規約還沒有約定費用要怎麼分。

二、官方給了兩條路,還有一個預設值

臺中市、新竹市與彰化縣的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在規約範本裡把共用設備的費用,設計成二選一。

選項 誰出錢 性質
選項一 公共基金負擔公共線槽架與專設電表 視為共用部分
選項二 需求車位的住戶負擔,申請時先繳清工程費用 視為約定專用部分

指引另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預設值:規約沒有勾選時,視為選擇公共基金負擔。所以「沒有約定」,不等於「沒有人出錢」,等於選了選項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也寫了同一件事。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台電則在向立法院提出的專題報告中,建議既設的集合住宅分階段建置公用電力線路,以降低社區的經費負擔。這就是第三種方案的來源。

三、方案一:公共基金先墊

在這個示範情境裡,100 戶均分,每戶負擔 W 的 1%。6 戶有車的住戶付 1%,沒車的 94 戶也付 1%。

誰 戶數 每戶負擔 合計占 W
有充電需求的住戶 6 戶 1% W 6% W
沒有充電需求的住戶 94 戶 1% W 94% W

好處是一次到位,後來的住戶不用補繳。代價是 94% 的總工程費,由沒有用到的人出。

這個方案動用的是共用部分與公共基金,依第 11 條要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車的住戶會問:為什麼我要出錢?這道題,要在開會前就備好答案。

四、方案二:使用者付費,先繳清工程費用

在這個示範情境裡,先行的 4 戶平均負擔,每戶 W 的 25%。後來的住戶加入時,依指引「申請時先繳清工程費用」的精神,補繳工程費。

官方指引只定原則,補繳怎麼分,是社區自己約定的事。以下假設社區約定:新使用者加入時,新舊使用者重新均分。

加入後的使用者數 每人應攤 先行者累計回收
4 戶(起點) 25.00% W —
5 戶(第 5 戶加入) 20.00% W 每位先行者收回 5.00% W
6 戶(第 6 戶加入) 16.67% W 原 5 位各再收回 3.33% W

算到第 6 戶,六個人都付 W 的六分之一,差別只在誰先墊、墊多久。先行者前期要先拿出 25% W,是方案一的 25 倍。

指引為了守住公平,另設兩個配套。一是先行者簽的安裝承諾書,載明願意配合日後修改或拆除,並共同負擔新方案的費用。二是專設電表統一供電後,原本從專有電表拉的管線,要改由專設電表接續。

這個方案的使用權屬約定專用,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仍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同意。

五、方案三:分階段建置

分階段的做法,是把總工程拆成幾期,每期單獨表決、單獨分攤。期數與每期占多少,官方沒有公式,要社區自己定。

所以這個方案我不算金額,只比風險。三個方案放在一起看:

比較項目 方案一:公共基金先墊 方案二:使用者付費 方案三:分階段建置
前期出資 低,每戶 1% W 高,先行者每戶 25% W 視第一期範圍而定
沒車的住戶出錢嗎 出,共 94% W 不出 視各期約定
後來者要補繳嗎 不用 要,須事先約定算法 視各期約定
討論與表決(本示範的假設) 一次,集中討論 一次,另加補繳辦法的討論 每一期都要重新談
主要風險 後來用的人少,爭議留給日後 先行者墊款久,補繳糾紛 各期規格銜接不上

六、這個示範情境給我的三個提醒

  1. 不要放任預設值。規約沒勾選,等於選了公共基金。這個選擇,應該是社區討論後的決定,不是漏勾的結果。
  2. 使用者付費方案,補繳辦法要先寫進規約。否則第 5 戶出現時,才開始吵怎麼分,已經太晚。
  3. 金額與每戶比例,用公式談,不要先談數字。等拿到專業廠商的實際報價,再把 W 換成真的數字。

本文為依臺中市、新竹市與彰化縣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與第 11 條,以及台電向立法院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推導之情境示範,文中社區戶數、需求戶數、補繳約定與各比例,均為假設,非特定真實個案。各縣市指引不盡相同,應以所在縣市規定與自身規約為據。本文不列任何金額,係因查無可靠的公開行情,且社區規模差異極大,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並以主管機關解釋與專業廠商文件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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