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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充電樁補助的公開級距對照:用三份公開要點試算補助上限的情境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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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依官方流程文件與現行法規推導的情境示範,非特定真實個案;文中假設參數僅供理解流程之用。

30 秒結論

在這個示範情境裡,企業能不能拿補助,先看場地是不是補助對象,再看金額怎麼算。

三份公開要點有三種算法:依功率分級的每槍上限、每組固定上限、每格固定金額。「建置成本 49%」常被拿來當實拿比例,但成本高到某個臨界點,上限會先封頂,實拿比例就低於 49%。

還有一條共通的線:都有經費用罄就停,也都不能重複申請。

一、先確認你是不是補助對象

補助要點的對象多半限定停車場,不是任何企業都能申請。

假設一家企業,在自家對外開放的停車場裝充電設備。下面三份公開要點,對象各不相同:

  • 臺中市交通局補助公共充電樁設置作業要點:對象是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公、民營)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也包括依促參法經營公共停車場的業者。
  • 南投縣 115 年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補助計畫:對象是公私有停車場,以及供不特定消費者停車的業者。例如購物商場、旅宿業、主題樂園、停車場業。
  • 臺北市停管處補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作業要點:對象是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的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只寫了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是授權,不是補助本身。

另外,臺中市交通局要點寫明,公有公共停車場是優先補助場域。要等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的充電槍總數,達到小客車位平均 2% 以上,才會另以公告開放民營公共停車場。撰稿時我沒有查到這則開放公告。

二、三份要點的算法並排

三份要點的補助算法各自不同,並排看最清楚。

項目 臺中市交通局要點 南投縣 115 年度計畫 臺北市停管處要點
適用範圍 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營運業者 公私有停車場與供不特定消費者停車的業者;限 AC 慢充 領有登記證的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業者
補助算法 建置成本 49%,且不超過各功率級距的每槍上限 每組 49%,每組上限 5 萬元;單一用電地址最多 3 組 每格 10,800 元;同一停車場不超過總格位數 2%
期間與經費 依申請順序,至年度預算用罄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總經費 90 萬元,用罄可提前截止 113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撰稿時未查得經費與截止資訊

三、把帳攤開算:49% 與上限,誰先到

補助金額是「建置成本 49%」與「上限」兩者取低,成本超過臨界點,上限就先到。

臺中市交通局要點把上限依充電功率分級。臨界成本的算法很簡單:上限 ÷ 0.49。

充電類型與功率 每槍(樁)上限 臨界建置成本
AC 慢充,7 kW 以上未滿 11 kW 5 萬元 約 10.2 萬元
AC 慢充,11 kW 以上 6 萬元 約 12.2 萬元
DC 快充,未滿 25 kW 20 萬元 約 40.8 萬元
DC 快充,25 kW 以上未滿 60 kW 45 萬元 約 91.8 萬元
DC 快充,60 kW 以上未滿 120 kW 85 萬元 約 173.5 萬元
DC 快充,120 kW 以上未滿 150 kW 120 萬元 約 244.9 萬元
DC 快充,150 kW 以上未滿 200 kW 140 萬元 約 285.7 萬元
DC 快充,200 kW 以上 160 萬元 約 326.5 萬元

要點原文對單位有「每槍」與「每樁」兩種寫法,申請前要向主管機關確認。

用 60 kW 級那一列示範,以下建置成本是為了算式而設的假設,不是設備行情:

  • 假設一槍成本 150 萬元:49% 是 73.5 萬元,低於上限 85 萬元,補助 73.5 萬元。
  • 假設一槍成本 200 萬元:49% 是 98 萬元,超過上限,補助封頂在 85 萬元,實拿比例約 42.5%。

南投縣的算法更簡單。每組上限 5 萬元,單一用電地址最多 3 組,所以一個地址最高 15 萬元。總經費 90 萬元,只要 6 個地址都拿滿,預算就用完。所以「受理到 11 月 30 日」不等於「到 11 月 30 日都有錢」。

臺北市停管處的算法是固定額。假設一座民營停車場共 200 格,2% 是 4 格,4 × 10,800 = 43,200 元,這就是上限。

四、容易讓補助落空的條件

三份要點的條件很細,漏掉其中一條,補助就可能整筆沒有。

  • 核銷時限:臺中市交通局要點規定,新設充電樁啟用後 30 日曆天內要送核銷文件,否則視同放棄。「啟用」指台電同意送電且充電樁可正常提供服務。
  • 分期撥款:同一份要點分三期,核定補助額的 30%、65%、5%。第三期須有台電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與收費基準說明。
  • 保固:要求充電樁保固至少三年,並納入合作契約。
  • 土地與登記證年限:民營公共停車場的登記證剩餘年限,與租(借)用土地的契約年限,都要大於充電樁啟用日起三年。
  • 不得重複:臺中市交通局要點與南投縣計畫都寫明,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同類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年限那一條可以用日期算。假設租約到 2029 年 6 月 30 日到期,預定 2026 年 12 月 31 日啟用。啟用日三年後是 2029 年 12 月 31 日,晚於租約到期日,這個條件就不符。

五、公開的核定資訊,能看到什麼

公開的核定資訊多半是縣市層級的彙總,不是企業個案的清冊。

我撰稿時能查到的核定數字,是 2023 年 8 月媒體報導的交通部公路局公共充電樁補助。截至當年 7 月底,已核定 7 個縣市,慢充 1,653 槍、快充 199 槍,中央補助經費合計 181,429 千元。這是縣市政府申請的核定,不是企業的核定。

企業層級的公開核定清冊,撰稿時未查得。所以「某家企業拿到多少」這類說法,沒有公開來源可以核對。

六、我不建議的三件事

  1. 把 49% 當成實拿比例。成本超過臨界點,上限先封頂。
  2. 沒看清楚單位的規則就動工。臺中市交通局要點對公告前、112 年 1 月 1 日之後已完成啟用的案件,開了追溯申請的門。臺中市環保局的 AC 充電站計畫卻寫明,未取得核可函前自行施工,不列入補助。同一個縣市,兩個單位的規則方向不同。
  3. 同一個場地向兩個單位申請。兩份要點都寫明不得重複;南投縣計畫另寫明,重複申請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本文為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補助公共充電樁設置作業要點(113 年 1 月 10 日發布、113 年 12 月 13 日修正)、南投縣 115 年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補助計畫、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13 年 5 月 30 日新聞稿、臺中市環保局電動汽車充電站(AC 交流)設置補助計畫(113 年 1 月 4 日修訂)、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115 年 3 月 10 日修正)及 2023 年 8 月媒體報導推導之情境示範。文中企業、場地、車位數與建置成本均為假設,非特定真實個案。各要點每年度可能修正或用罄,申請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列設備價格,係因撰稿時查無權威統計,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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