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依官方流程文件與現行法規推導的情境示範,非特定真實個案;文中假設參數僅供理解流程之用。
30 秒結論
這篇用一個假設的社區情境,把「專設一戶」從送件到通電的階段逐項推演一次——每個依據都來自官方文件,不是我編的。
推演出來的重點是:專設一戶不只是換一種接線方式,它會直接改變你能用哪一種電價。
而時程的變數依然在圖審與補件,不在台電的效率。
「為什麼一定要專設一戶?表後拉電不是比較快?」
這題的答案,跟你的建築物幾歲有關。而多數人不知道的是,它還跟你的電費單長什麼樣有關。
以下把整條路推演一次。推演不是真實個案,但每一條規則都是現行有效的官方資料。
一、先設定情境(假設都標出來)
| 項目 | 假設條件 |
|---|---|
| 建築型態 | 假設為集合住宅,地下停車場設充電設備 |
| 供電方式 | 假設採專設一戶(向台電申請專用電表) |
| 契約容量 | 假設訂 10 瓩 |
| 用電情形 | 假設每月 300 度、全部排在離峰(夏月) |
⚠️ 這四項全是假設。你的條件不同,數字就不同——但推演的方法可以照抄。
二、為什麼是專設一戶:一條分水嶺
依台電向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內政委員會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
111 年 3 月 1 日以前取得建照之建築,可採「用戶表後增設」及「專設電表」方式供電,均須向台電申請用電。
111 年 3 月 1 日後之建築,僅同意採「專設電表」方式供電。
所以「能不能選」這件事,不是廠商決定的,是你的建照日期決定的。
不過這條線有例外。依《彰化縣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下列案件檢附證明文件後得不適用專設一戶規定:
- 建築執照掛號日在 111-03-01 之前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在 111-03-01 之前之都更案
- 危老重建計畫送審日在 111-03-01 之前之危老重建案
關鍵在於:認定的是「掛號日/報核日/送審日」,不是完工日。新大樓不一定就適用新規則。
三、階段推演:卡住的地方跟你想的不一樣
先講順序。依同一份台電報告,流程是圖審在前、申請用電在後。
| 階段 | 官方依據 | 變數在哪 |
|---|---|---|
| 社區內部決議 | 依區權會或管委會權責 | 開會時程,常是最長的一段 |
| 圖說送審 | 低壓 3 個工作天 | 補件日數不計入——真正的變數 |
| 申請用電 | 圖審通過後辦理 | 文件完整度 |
| 施工 | 電器承裝業施作 | 管線路徑、穿越防火區劃 |
| 竣工申報與接電 | 須檢附公會證明單 | 承裝業是否具備資格 |
台電《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寫明低壓圖審為 3 個工作天,但同一份要點也寫著:「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
這句話決定了一切。審查只要 3 天,但補件的時間不算在裡面。
⚠️ 上表刻意不給總天數。補件次數無法預估,任何「保證幾天通電」的說法都該被質疑。
另外提醒一項規模門檻:依台電報告,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者須由電機技師監造,社區規模較大時要先把這筆算進去。
四、把帳攤開:專設一戶解鎖了什麼
這是專設一戶最實際、卻最少被講的好處。
依台電《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適用門檻是合計設備容量或契約容量 20 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 100 瓩。
但電價表另有一句關鍵但書:集合住宅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之充電設施,採專設一戶或分層設戶者,不受 20 瓩限制。
換句話說:專設一戶本身就是進入這個電價的門票,容量不用先湊到 20 瓩。
那這張門票值多少?用第一節的假設算一次:
基本電費 262.50 元/戶/月
經常契約 10 瓩 × 47.20 元(夏月)= 472 元
流動電費 300 度 × 3.05 元(夏月離峰)= 915 元
合計約 1,649.50 元/月
⚠️ 上列為依公告費率所作之算術推演,非實際帳單,未計入充電損耗與其他費用。
對照組是同時段的尖峰單價:夏月 每度 12.47 元(16:00–22:00)。離峰 3.05 元對尖峰 12.47 元,差了四倍。
這也是為什麼台電在報告中建議社區專設電表搭配 EMS——把充電排到離峰,價差才吃得到。
另外兩項官方載明的優惠一併記著:基本電費及線路設置費降低 80%,且週六日全日離峰。
五、這個推演想告訴你的三件事
一、能不能選,看建照日期,不看廠商說法。111-03-01 是分水嶺,且例外認定的是掛號日、報核日、送審日。
二、時程的變數在補件,不在台電。低壓圖審 3 個工作天,但補件日數不計入。找對承裝業比催件有用得多。
三、專設一戶真正的價值在電價,不在接線。它讓集合住宅的充電設施不受 20 瓩限制就能適用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依《電業法》第 59 條第 2 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於申報竣工供電時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
「方得接電」這四個字是整條流程最硬的閘門。所以在這個推演裡,該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挑充電樁,是先確認承裝業的登記證。
本文為依官方流程文件與現行法規推導之情境示範,非特定真實個案;文中之社區條件、契約容量與用電度數均為假設參數,僅供理解流程與計算方式之用,不構成時程或費用之保證。所引用之資料,係依台灣電力公司向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內政委員會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台灣電力公司《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彰化縣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電業法》第 59 條等公開資料整理。文中未列任何安裝行情價格,係因國內無主管機關對充電樁安裝費用之公開統計,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電價、法規與各地方指引均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台電與各該主管機關之當期公告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