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舊公寓沒有管委會,不代表不能裝充電樁——只是那張「同意」要改成向受影響的區分所有權人逐戶取得書面文件。
但要先知道一件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管委會」在法律上是一個應該補正的狀態,不是一個可以繞過的狀態。了解這一點,你才知道自己手上那張同意書到底穩不穩。
五層樓、沒有電梯、沒有管理員、更沒有管委會。
台灣有大量這種公寓,而住在裡面的人想裝充電樁時,通常會遇到同一個困境:找不到人可以「同意」。
網路上的答案多半是「找鄰居簽同意書就好」。這個方向沒錯,但只講了一半。
沒講的另一半是:為什麼需要那張紙、誰簽才算數、以及簽了之後穩不穩。
這篇專門處理「沒有管委會」這個情境。
為什麼一定要有人同意?因為線會走到大家的地方
先回答最根本的問題。
你買的樁是你的、車位是你的,但從電源到車位的那一段線,幾乎一定會經過共用部分——外牆、樓梯間、天井、地下室、共同管道間。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住戶因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
看清楚這句話裡的兩個角色: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
舊公寓的問題就在這裡——這兩個角色常常一個都沒有。
同意的主體是空的,所以你才會覺得「不知道該找誰」。
「沒有管委會」在法律上是什麼狀態
這是全篇最值得你花時間看懂的一段,因為它決定了你手上文件的份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同條並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 60 條的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這段話有兩個實務含意:
- 你的公寓不是「法外之地」。就算沒成立管委會,規約範本仍視為規約,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則是存在的。
- 成立管理組織是條例明定該做的事。所以「沒有管委會」是一個待補正的狀態,不是一個永久的例外。
那召集人怎麼產生?依第 25 條第 4 項的機制:
- 原則上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
- 沒有上述人選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互推不成時,區分所有權人可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未申請者,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指定
最後這一條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救濟出口。鄰居互相推託、沒人願意出面時,這條路是走得通的。
三條路,照穩固程度排序
| 路徑 | 做什麼 | 穩固度/代價 |
|---|---|---|
| A|補正管理組織 | 互推召集人、開第一次區權會、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 | 最穩/要動員全棟,最花時間 |
| B|逐戶書面同意 | 向受影響的區分所有權人取得書面同意 | 中/最常見,穩固度取決於同意範圍是否涵蓋所有受影響者 |
| C|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 | 互推不成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 | 穩/適用於「根本沒人願意出面」的僵局 |
實務上絕大多數人走 B,而且對影響範圍小的案子,B 通常就夠用。
但有一個提醒必須講清楚。
台電向立法院提出的相關資料中曾指出,車主多援引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張設置管線使用共用部分時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然而若充電設備管線係長久性設置、或影響其他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權,恐非管理委員會所能決定。
把這句話套到舊公寓身上,意思是:
影響範圍越大、越是永久性的設置,你越需要往 A 或 C 靠,而不是只拿幾張同意書。
陳經理觀察:舊公寓的案子,我看過最常見的失敗不是「鄰居反對」,而是「同意的人不夠齊」。屋主只找了樓下那戶簽,因為線從他家門口過;但一年後三樓要重新拉電,才發現當初根本沒問過三樓。判斷該找誰簽,標準不是「線經過誰家門口」,而是「這條線長期存在,會影響到誰使用共用部分」。寧可多問兩戶,也不要少問一戶——多問的成本是十分鐘,少問的成本是拆掉重做。
同意書該寫什麼
一張「我同意」三個字的紙,出事時幫不了你。
下面這幾項請務必寫進去:
- 當事人與標的。申請人、車位位置、設備型式與功率。
- 線路路徑。從哪個電源起、經過哪些共用部分、以明管或暗管、固定方式為何。最好附一張簡圖。
- 施工方式與復原承諾。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要求,因維修或設置管線使用他人部分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把這句話的精神寫成具體承諾。
- 費用歸屬。施工費、後續電費、維修費由誰負擔,寫清楚。
- 保險。是否投保、保什麼、保額多少。
- 退場條款。將來搬遷、設備汰換或不再使用時,設備與線路如何處理、由誰負責回復。
- 簽署人身分。請由區分所有權人簽署;若該戶出租,承租人簽名不足以處分共用部分的使用。
最後一項最常出錯。找到住在裡面的人簽名很方便,但簽名的人要有權處分才有意義。
如果鄰居就是不同意
先分清楚兩種「不同意」。
第一種:不同意你用到共用部分。這是你要處理的核心,方法就是上面的 A、B、C 三條路。
第二種:施工需要短暫進入或使用他戶的專有部分。這一種的法律處理不同——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住戶因維修、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他住戶不得拒絕;但同條第 2 項要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而依第 6 條第 3 項,住戶違反相關規定經協調不成時,得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或訴請法院處理。
我必須誠實說:走到訴訟這一步,時間與心力成本很高,通常不划算。
所以我的建議永遠是——把力氣花在前期溝通,而不是後期救濟。帶著簡圖、帶著承諾、帶著保險,逐戶去談,成功率遠高於拿條文去說服人。
同意之外,舊公寓還有三個現場問題
同意書搞定,工程才開始。舊公寓有三件事特別要注意。
一、線路年紀。
依台電配電處的資料,一般家電功率約 700 至 1,500 W,家用充電樁則是 7,000 至 17,600 W。
一支樁等於同時開好幾台到十幾台家電,而且是連續好幾小時滿載。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時,不得大於分路額定的百分之八十,導線與過電流保護要以 1.25 倍為基準計算。屋齡較高的公寓,原始設計沒有考慮這種負載——所以評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位置接」,而是「這條線撐不撐得住」。
二、配電盤與電表位置。
舊公寓的電表常集中在一樓騎樓或樓梯間,車位卻在別的地方。距離、路徑與固定方式都要現場看,這也是報價落差最大的一段。
三、供電方式怎麼走。
依台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的專題報告,充電設施用電是圖審在前、申請用電在後——先由承裝業備妥用電圖說送審,審定後依圖施工。
審查期限依台電《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低壓為 3 個工作天,但同一份要點明訂「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
換句話說——卡關的通常不是審查,是補件。
另外,施工必須由合格登記的電器承裝業辦理。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電器承裝業分甲、乙、丙、丁四級,各級可承作範圍不同;經濟部設有合格電器承裝業查詢系統可核對。
舊公寓沒有管委會替你審施工資格,所以這一關只能自己把。
三件事我不建議
第一,先施工再說。
「反正沒有管委會,裝了再講」——這是舊公寓最常見的僥倖心態,也是後來被要求拆除的主因。共用部分的使用不會因為沒人管理就變成你的。
第二,只拿口頭同意。
鄰居當面說「好啊沒關係」,跟一張寫明路徑與復原承諾的書面文件,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人會換、記憶會變、房子會賣。
第三,用延長線把線拉到車上。
舊公寓因為線路不好拉,特別容易走上這條路。但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明確要求避免使用轉接器及延長線組,因為充電電流較大,可能導致電器走火或受損。指引並要求裝設漏電斷路器、確保設備乾燥清潔、防止充電接口接觸水、異常時請勿充電、附近不得堆置可燃物。
這一條沒有討論空間。
常見問題
Q:舊公寓沒有管委會,充電樁到底能不能裝?
能。條例並未禁止,只是取得「使用共用部分之同意」的方式不同——需改由取得受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或依第 55 條、第 25 條第 4 項的機制補正管理組織後為之。
Q:要幾成的人同意才夠?
這件事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的比例可套,因為它取決於你的線路影響到哪些人、影響多久。判斷原則是「涵蓋所有受影響的區分所有權人」。影響範圍大或屬長久性設置者,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處理,較為穩妥;個案認定請以所在縣市規定與實際情形為準。
Q:鄰居互相推託,沒人願意當召集人怎麼辦?
依第 25 條第 4 項,互推不成時,區分所有權人可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未申請者,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指定。
Q:房客可以簽同意書嗎?
涉及共用部分使用的同意,應由該戶的區分所有權人簽署。承租人的簽名不足以處分共用部分的使用權。
Q:沒有規約也沒有管委會,那共用部分怎麼算?
依第 55 條,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 60 條的規約範本視為規約。所以規則是存在的,只是很多住戶不知道。
結語
舊公寓裝充電樁,難的從來不是工程。
難的是那個原本該存在、卻沒有成立的「管理組織」,讓你不知道該向誰要那張紙。
順序記起來就好:先確認線會經過哪些共用部分 → 列出所有受影響的區分所有權人 → 逐戶取得書面同意(或補正管理組織)→ 再找合格承裝業勘查、送台電圖審、施工報驗。
前兩步做扎實,後面就只是工程;前兩步跳過去,工程做得再漂亮都可能白做。
本文所引用之法規、程序與技術規定,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台電《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台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專題報告與立法院相關議題資料、台電配電處《住宅建築停車空間配合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策略》、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等撰稿時可查得之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行政規定可能修正,各直轄市、縣(市)另訂之指引與規約範本亦不盡相同,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所在縣市規定及台電當年度公告為準。本文所述之同意取得方式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涉及權利義務爭議者,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本文未列任何安裝價格行情或電費費率,因國內並無主管機關之公開安裝價格統計。個案之容量評估、線徑計算與線路路徑,應由合格登記之電器承裝業或電機技師現場勘查後認定,本文不取代專業評估。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