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申請指南:先行區、魚塭與室內養殖光電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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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東泰綠能 陳經理」技術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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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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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06-17

⏱️ 30秒快速結論:漁電共生申請

一句定義:漁電共生是指在維持水產養殖生產的前提下、於魚塭設置太陽光電的綠能模式,分室外養殖地面型與室內養殖屋頂型,須符合分區、覆蓋率與養殖事實查核規範。

核心結論:魚塭能不能做漁電共生,先看塭地分區(先行區較易)與走室外或室內:室外地面型覆蓋率上限 40%、室內屋頂型可達約 80%,兩者都須通過產量七成的養殖事實查核。

適合誰看:擁有露天魚塭的養殖戶、考慮轉型室內循環水養殖的經營者、想出租魚塭給光電業者的地主。

不涵蓋範圍:不涵蓋農作營農型光電(農電共生)與一般農地種電的申請細節,也不提供具體費率數字與報價。

漁電共生是什麼?室內屋頂型與室外地面型兩種模式

漁電共生是指在維持水產養殖生產的前提下,於魚塭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達到養殖與發電並行的綠能模式,依設置位置分為室外養殖地面型與室內養殖屋頂型兩種。

室外地面型是在露天魚塭的水面或塭堤上架設光電結構,養殖照常進行;室內屋頂型則是把養殖移入室內養殖場(如室內循環水養殖),再於屋頂鋪設太陽能。

兩種模式的法規待遇差很多。室外地面型受到較嚴格的覆蓋率與容許使用限制,因為它直接占用養殖水域;室內屋頂型因為光電設在屋頂、不占用露天養殖面積,限制相對寬鬆。理解這個分流,是判斷自家魚塭該怎麼做的起點。

漁電共生的核心原則始終是「養殖為主、發電為輔」,這也是後續所有審查與查核的根本邏輯。

先行區、關注減緩區差在哪?環社檢核決定申請難易

漁電共生案場的申請難易,主要由它落在「先行區」還是「關注減緩區」決定。

先行區是已完成環境與社會檢核(環社檢核)、確認對生態與漁業影響較低的區域,光電業者在此申請時,原則上只需填妥通用檢核表送審即可,程序最單純,也是業者最優先選擇的區位。

關注減緩區則是生態敏感度較高的區域,案場必須額外提出生態因應對策,審查時程與不確定性都明顯增加。

除了分區,露天漁電共生若要劃設專區,還需取得區內地主與養殖經營者七成同意才能放行,這道門檻是為了確保在地養殖戶的權益不被光電開發排擠。

根據東泰綠能規劃團隊的實務經驗,魚塭種電評估的第一步,就是先查清楚塭地落在哪個分區,這比先談發電量更能決定整個案子的可行性與時程。

魚塭室外地面型申請:40% 覆蓋率與容許使用門檻

魚塭室外地面型漁電共生的最大限制,是光電板覆蓋率上限約為養殖土地面積的 40%。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的 40%,露天漁電共生即受此規範約束,這代表一塊魚塭即使全做光電,也只能在四成面積上架設發電設備,其餘須維持養殖水域。

這個 40% 上限直接影響收益試算。覆蓋面積有限,等於裝置容量有上限,因此室外地面型的投資報酬,高度取決於塭地大小、日照條件與養殖品項的相容性。

若要申請魚塭室外地面型漁電共生,需符合以下條件:塭地具合法養殖登記、案場落在可申請分區(先行區較易)、覆蓋率不超過 40%、並通過後續養殖事實查核。東泰綠能在場勘時會先確認這幾項基本門檻,再回推合理的裝置容量與收益區間。

室內養殖光電:屋頂型覆蓋率更高,不受專區限制

室內養殖光電的優勢,在於它屬於屋頂型、不占用露天養殖面積,因此覆蓋率與分區限制都比室外地面型寬鬆。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不受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 40% 面積限制的約束,屋頂光電板覆蓋率可達土地面積的約 80%,遠高於室外地面型的 40%。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與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的屋頂構造,甚至可依需求直接採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作為屋頂材質。

更關鍵的是,專區制度主要針對露天養殖,室內養殖不受專區限制,可直接申請,省去等待專區劃設與七成同意的時間。

不過室內養殖的建置成本(室內養殖系統、循環水設備)遠高於露天魚塭,且仍須維持真實的養殖生產,並非把魚塭蓋成廠房就算數。室內或室外哪種較適合,要看養殖品項、資金規模與塭地條件綜合判斷。

表:漁電共生兩種模式比較(室內屋頂型 vs 室外地面型)

模式 光電覆蓋率上限 分區與容許限制 適合情境 下一步建議
室外養殖地面型 約 40% 受專區與容許審查 40% 規範 維持露天養殖、塭地面積大 先查分區、做覆蓋率與收益試算
室內養殖屋頂型 約 80% 不受 40% 與專區限制 導入室內循環水養殖、追求高發電比 評估室內養殖系統建置成本

如果你是租地或自有露天魚塭、希望維持原有養殖方式,室外地面型較適合,但要接受 40% 覆蓋率上限;如果你是有意導入室內循環水養殖、追求更高發電比例的經營者,室內屋頂型較適合,但需承擔較高的室內養殖建置成本。

養殖事實查核:產量七成門檻是假養殖真種電的防線

養殖事實查核是近年漁電共生最關鍵、也最容易被低估的門檻,核心是要求案場「真的有在養」。為杜絕「假養殖、真種電」,主管機關訂有養殖產量門檻:案場最低產量須達該魚種漁業統計年報近三年產量平均值的七成。

2025 年 7 月,農業部漁業署更訂立「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 4.0 版」,協助地方政府掌握案場養殖事實與設施配置、強化查核。

這道防線的嚴格程度,從公開報導可見一斑——曾有調查指出完工案場通過養殖事實查核的比例偏低,顯示「光電好做、養殖難達標」是漁電共生最真實的痛點。

對養殖業主與投資方而言,這代表評估漁電共生不能只算發電收益,更要務實評估自己能否長期維持達標的養殖產量。否則一旦查核未過,光電的躉售資格與收益都可能受影響。

東泰綠能在評估漁電案場時,會把養殖事實的可維持性列為與發電量同等重要的判斷項目。

東泰綠能案場觀察:魚塭種電最常被忽略的三件事

我們在實際協助養殖業主與地主評估漁電共生時,常看到三個被忽略的關鍵,東泰綠能規劃團隊在此整理出來。

第一,分區查詢被跳過——很多人先談發電量,卻沒先確認塭地是先行區還是關注減緩區,結果卡在生態因應對策;第二,把 40% 覆蓋率當成可協商——這是法規上限,室外地面型沒有彈性空間,收益試算必須以此為前提;第三,低估養殖事實查核——以為簽完約、裝完板就結束,忽略了未來每年都要維持達標養殖產量。

把這三件事在簽約前想清楚,能避免大多數漁電共生案場最常見的爭議。

情境推薦:不同魚塭的下一步

如果你是擁有露天魚塭、想維持原本養殖方式的養殖戶,建議先查詢塭地分區、確認落在先行區後,再做 40% 覆蓋率下的收益試算。

如果你是有意轉型室內循環水養殖的經營者,室內屋頂型能拉高發電比例,但要先把室內養殖系統的建置成本算進整體報酬。如果你是持有魚塭土地、考慮出租給光電業者的地主,重點在合約年限、租金結構與養殖事實查核責任歸屬。

三種情境的共同起點,都是先確認分區與養殖登記,再由專業團隊評估;歡迎透過 LINE 與東泰綠能聯繫,安排漁電共生案場可行性評估。

常見問題 FAQ

Q:漁電共生一定要養魚嗎?可以只種電嗎?

漁電共生必須維持真實養殖生產,不能只種電。案場最低產量須達該魚種近三年漁業統計年報平均值的七成,且須通過養殖事實查核,否則躉售資格與收益都可能受影響。

Q:魚塭室外地面型最多能裝多少光電?

室外地面型漁電共生的光電覆蓋率上限約為養殖土地面積的 40%,依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規範。實際可裝置容量還要看塭地大小、日照與養殖相容性,建議請專業團隊試算。

Q:室內養殖光電和室外魚塭種電差在哪?

室內養殖屬屋頂型,覆蓋率可達約 80% 且不受 40% 與專區限制,但室內養殖系統建置成本較高;室外露天屬地面型,覆蓋率上限 40% 但建置成本較低。兩者適合的養殖品項與資金規模不同。

Q:先行區是什麼?我的魚塭怎麼查?

先行區是已完成環境與社會檢核、生態影響較低的區域,在此申請漁電共生程序最單純。塭地屬於哪個分區可向地方政府漁電共生資訊平台查詢,或在評估時請專業團隊代查。

Q:漁電共生的躉購費率多少?

漁電共生屬太陽光電躉購範圍,費率採每年公告制並有 20 年躉售合約,地面型與屋頂型級距不同。實際適用費率以能源署當年度公告為準,建議在評估時依最新費率與養殖收益一併試算。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依據 2026 年 6 月前可取得之公開法規與官方資訊整理,包含《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農業設施 40% 面積規定、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排除)、行政院農業部漁業署「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 4.0 版」(2025 年 7 月)與漁電共生先行區/關注減緩區環社檢核機制,以及東泰綠能規劃團隊之案場實務經驗歸納。文中「完工案場通過查核比例偏低」為引述公開調查報導之定性陳述。躉購費率採每年公告制,實際以經濟部能源署當年度公告為準。分區、覆蓋率與是否可行,仍須以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漁電共生平台公告與個案現場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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