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社區充電樁管理辦法是社區自己訂的內部規則,寫的是誰能申請、怎麼施工、誰出錢、設備不用了怎麼辦。
公開範本有兩份可以直接參考:臺北市建管處的參考範本(110 年 7 月,1.0 版),以及臺中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所附的管理辦法。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充電設備專條,我們查不到「三讀通過」的官方紀錄(2026 年 10 月 8 日查詢)。
很多社區卡在同一個地方:有人想裝樁,管委會手上卻沒有一份可以照著走的規則。
沒有規則的時候,每個案子都得從頭談一次。誰出線槽架的錢、電費怎麼收、搬家了樁怎麼辦,每次都重問。
這篇把公開範本拆開,告訴你辦法該有哪些條文,哪些數字是範本預填、不能照抄。
管理辦法和規約、裝潢施工辦法的關係
管理辦法是規約底下的細則:規約管原則,辦法管流程與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公寓大廈的管理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臺中市指引在規約範本新增第 3-1 條「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與管理」,其中一項就是「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並讓社區二選一:
-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 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 兩項都沒勾選,視為選擇前者,也就是由區權會訂
誰能決定,範本也有說法。臺北市範本寫明:各戶從自家電表後面自行配管線(A 方案),可由管委會決議;涉及公共線槽架、專用電表(B、C 方案),要經區權會,依據是條例第 11 條共用部分重大修繕或改良。
經濟部能源署 112 年的 Q&A 補了一句:「重大」或「一般」修繕的界定標準,依區權會決議認定。
範本還有一個很實際的說明:沒有共用部分重大修繕、也沒有公共基金支出時,管委會可以直接用社區現有的「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現有辦法從缺或不好用,才建議另訂這份。
所以第一步不是抄範本,是先問:我們現有的裝潢施工辦法,撐不撐得住充電樁?
範本去哪找:幾份公開文件的用途
公開的範本不少,但性質不同,拿來做的事也不一樣。
| 文件 | 性質 | 適合拿來做什麼 |
|---|---|---|
| 臺北市建管處「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參考範本」(110 年 7 月,1.0 版) | 完整辦法本文加 14 張附表,共 47 頁 | 直接當辦法底稿 |
| 臺中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 | 規約第 3-1 條、管理辦法、自主檢查表、流程圖 | 看規約怎麼改、辦法怎麼分段 |
| 新北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111 年 1 月) | 指引全文,含規約第 3-1 條與申請文件 | 與前兩份對照條文 |
| 新竹市、彰化縣的同名指引 | 同樣參考內政部規約範本增訂專章 | 比對各地寫法的差異 |
| 桃園市「既有建築物社區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注意事項」 | 5 點注意事項,不是辦法範本 | 只參考同意方式與穿孔規定 |
臺中市指引的附錄,也把北市範本、新北指引、桃園注意事項並列為「其他縣市相關範本」。經濟部能源署的 Q&A 也建議社區參考臺北市範本。
這些文件都掛在各縣市建管或都發單位的網站上,用文件名稱搜尋,認明發布機關即可。
條文骨架:七章加十四張附表
辦法的骨架可以照臺北市範本的七章來排,每一章要寫的東西不同。
| 章 | 要寫什麼 | 常漏的地方 |
|---|---|---|
| 目的 | 為什麼訂、經區權會通過後實施 | 沒寫修正的程序 |
| 設置方案及提案 | 配電方案、申請人資格、程序、補助 | 管委會回覆期限 |
| 規劃設計原則 | 建築穿孔、電氣規範、台電審查 | 單戶充電容量上限 |
| 施工階段 | 開工申請文件、保證金、保險、作業注意 | 文件清單不完整 |
| 竣工階段 | 驗收、竣工查驗、台電送電檢驗、保險 | 驗收由誰簽 |
| 維護及變更廢止 | 保養責任、過戶、廢止 | 過戶與廢止條款 |
| 附則 | 管理權責、結構、用電與公共安全說明 | 管委會與區權會的分工 |
範本的 14 張附表,社區可以直接改成自己的版本:
- 設置申請書、安裝承諾書、施工保證金繳納書
- 施工保險單、施工委任書、施工合格證照、施工切結書
- 施工計畫書、標準檢驗局審核報告、台電審查通過證明
- 結構安全簽證證明書、竣工檢查表
- 產品責任險保險單、過戶同意書
表單多不是壞事。表單的作用是讓每個申請人走同一條路,管委會不必逐案臨場判斷。
配電方案:辦法裡最重要的一條
辦法要先說清楚社區採哪種配電方案,因為方案決定了誰出錢、誰負責。
臺北市範本把方案分成三類,C 方案再細分四種:
| 方案 | 做法 | 公共負擔 | 住戶負擔 |
|---|---|---|---|
| A | 各戶由自家電表表後自行配管線 | 無 | 電表、支管線、隔離箱、充電設備 |
| B | 自家電表表後,經公共線槽架配線 | 線槽架 | 電表、支管線、隔離箱、充電設備 |
| C1 | 社區專用電表,接到「充電專用車位」 | 專用電表至充電設備全部 | 無 |
| C2 | 專用電表接到各層分配開關箱 | 電表、線槽架、幹管線、分配箱 | 支管線、隔離箱、充電設備 |
| C3 | 同 C2,支管線與隔離箱也由社區做 | 電表到隔離箱 | 充電設備 |
| C4 | 全由社區做,統一裝設並設置 EMS | 全部,含 EMS | 無,電費另行分攤 |
這張表直接決定公共基金要不要出錢,也決定要不要開區權會。
範本還預填了一條「檢討門檻」:採 A 方案、停車位送電數達總數 5% 時,應檢討改設 B 或 C 方案;採 B 方案達 15% 時,應檢討改設 C 方案。
把帳攤開算:
| 社區車位數 | 5% 是幾位 | 15% 是幾位 |
|---|---|---|
| 100 位 | 5 位 | 15 位 |
| 300 位 | 15 位 | 45 位 |
也就是說,100 位的社區,第 5 位住戶申請時,辦法就要求開會檢討要不要改方案。
另外,範本附則引述台電的建議:停車位不到 15 處,建議整體規劃設一戶供電並導入 EMS;達 15 處以上,建議按層設戶並設置 EMS。
我的判斷:5%、15% 是範本預填值,不是法規。社區要依停車位數、電動車比例與預算自己訂,但一定要寫成數字。門檻越具體,日後越少吵。
收費與費用分攤:三題要寫清楚
收費條款要回答三題:電費怎麼算、建置費誰出、後加入的人要補多少。
電費怎麼算。
臺中市指引寫明:使用公共用電者,收費標準不得低於現行台電計價標準。公共車位採使用者付費,標準以「每度電多少元」訂定,並可限制每次充電時間、要求先預約登記。
指引的檢查表也列出收費方式的選項:裝設刷卡計價、投幣,或電表(私表)。
如果是專設電表的 C 方案,臺北市範本說明:電費由專用電表或 EMS 計費,再由電動車用戶分攤,不會影響沒有電動車的住戶。
後加入的人補多少。
範本的做法是:第一期共同出資的住戶,各自分攤一筆金額;之後才申請的住戶,繳「第一階段建置費用再加 XX%」。百分比留白,由社區決定。
用假設數字算一次,感受比較快:
| 假設 | 數字 |
|---|---|
| 第一期 10 戶共同出資 | 60 萬元,每戶 6 萬元 |
| 後加入者加成(社區自訂) | 20% |
| 後加入者每戶繳 | 7.2 萬元 |
這筆多收的錢進公共基金,還是回頭補貼先行者?範本沒有規定。辦法要自己寫清楚款項去向。
保證金與罰則。
範本預填:施工保證金 3 萬元,竣工驗收後 7 日曆天內無息退還;施工違規經勸阻不從,每次罰 5,000 元。
這些也是預填值。另外,條例第 23 條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我的判讀是,罰則最好在規約裡先有根據,再由辦法細訂。細節請與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
保險、維護、過戶與廢止
保險、過戶和廢止三塊常被省略,但日後糾紛最需要它們。
臺北市範本的保險分兩段:
| 階段 | 險種 | 誰投保 | 範本預填下限 |
|---|---|---|---|
| 施工前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 施工廠商,以管委會為定作人 | 第三人責任:每人 500 萬、每事故 2,000 萬、財損 1,000 萬、最高賠償 5,000 萬 |
| 小型工程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年度預約保單 | 施工廠商 | 第三人責任:每人 100 萬、每事故 400 萬、財損 100 萬、最高賠償 1,000 萬 |
| 施工後 | 產品責任險 | 申請人提供廠商保單 | 同預約保單 |
公共設置的部分,則納入社區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金額由社區自行決定。能源署的 Q&A 也建議在施工階段與施工後投保上述類型。
維護。範本寫的是,申請人有保養維護及安全使用充電設備的義務。
過戶。原申請人賣屋或搬離時,須拆除設備並回復原狀,除非與買方達成承接協議;承接要附過戶同意書,買方也要遵守辦法。
廢止。範本有兩條:
- 社區日後因使用者變多,需要做共同管線時,住戶願意拋棄原設施的使用權,配合修改或拆除,並共同負擔新方案的工程費用
- 住戶疏於維護,經管委會糾正、限期改善未果,可書面通知停止使用;範本預填 30 日曆天內自行拆除復原
第一條最值得保留。沒有這一條,先行者的線路,日後就成了共同管線的障礙。
修法動態:目前查到什麼
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充電設備專條,我們也查不到三讀通過的官方紀錄。
查證結果是這樣:
-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該條例最新一次修正是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增訂第 29-1、49-1 條,內容是危險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與充電設備無關
- 內政部國土署在 2024 年 9 月表示,已研提修正草案,方向包括設置前辦理用電安全評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降低臨時區權會召開門檻
- 中央社 2025 年 3 月報導,內政部表示 3 至 6 個月內會提出草案
搜尋「社區充電樁三讀」會看到的舊新聞,大多停在提案、一讀或行政院審查階段。例如 2023 年 8 月的報導寫的是已完成一讀、尚待行政院審查。
這不是三讀。階段不同,影響也不同,不要讀成修法已完成。
對辦法的寫法有一個實際建議:引用法令時,寫「依相關法令」,不要寫死條號或版本。日後真的修法,只需要改引用處。
保險、用電安全評估這些條款,也先照範本寫好,將來法令要求的內容,大概率能直接銜接。
結語
管理辦法的價值,不是讓人覺得規定多,是讓下一個申請人少吵一次。
先看社區現有的裝潢施工辦法夠不夠用;不夠,再拿北市範本改成自己的版本。數字要自己訂,條文要經區權會通過。
至於修法,查得到的進度停在草案階段。每年到了年底,值得回頭看一次。
常見疑問
社區一定要訂充電樁管理辦法嗎?
查得到的規範沒有強制要訂。臺北市範本說明,沒有共用部分重大修繕或公共基金支出時,管委會可依現有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執行;辦法從缺或窒礙難行,才建議另訂。
臺北市範本可以整份照抄嗎?
不建議。範本的保證金、罰金、保險下限和 5%、15% 切換門檻都是預填值,要依社區的車位數、電動車比例與預算自訂,並經區權會通過。
辦法由管委會訂就好,還是要區權會通過?
看規約怎麼寫。臺中市指引的規約條文讓社區二選一:區權會決議訂定,或授權管委會訂定;都沒勾選,視為由區權會決議。
辦法可以限制住戶只能裝某些規格嗎?
地方指引的規約範本就是這樣寫:充電規格三擇一,7.04 kW(220V 32A)、4.4 kW(220V 20A)、1.65 kW(110V 15A),單一電表限裝一組,最大電流不超過 32A。
辦法通過後想修改怎麼辦?
臺北市範本寫明,辦法經區權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也就是修改程序比照訂定。
本文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參考範本》(110 年 7 月,1.0 版)、臺中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整理。
另參考經濟部能源署《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 Q&A》(112 年 9 月 26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11、23 條與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查詢)。
修法進度引自內政部國土署 2024 年 9 月新聞稿與中央社 2025 年 3 月報導。
文中保證金、罰金、保險金額、5%、15% 門檻、後加入者加成與試算數字,皆為範本預填值或本文假設,不是法規,也不是市場行情。
辦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授權程序通過。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細節請洽律師與地方主管機關。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