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社區這一關的順序常被做反。正確的走法是:先確認台電同意你設幾戶電表(設戶原則)→ 再依可設容量訂契約容量 → 最後用 EMS 把有限的容量分給更多車。
EMS 不是拿來省電費的。依台電內部會議決議,EMS 至少應具備監測充電、充電負載調節及限流控制等功能;台電並針對專戶契約容量達 100 瓩(含)以上者建議配合設置。它的定位是「讓同樣的容量服務更多車位」。
至於「電表分裝」——台電早已同意平面與機械停車場分別設戶、各層充電座可按層另設 1 戶供電,並在配電場所空間足夠時可再放寬。這才是社區容量問題的真正解方。
社區在討論充電樁時,最容易走進的死巷是:先問「要裝幾支」,再問「電夠不夠」。
但台電的制度不是這樣設計的。它先決定你這棟樓可以設幾戶電表,設戶決定了容量上限,容量上限才決定你能裝幾支、要不要 EMS。
順序搞對,後面的錢和會議都會少很多。
先講清楚適用範圍:本文談的是社區多樁、集體調度的視角。個別住戶單一充電樁跳電、家裡分路撐不撐得住那類問題,判斷邏輯完全不同,請另循個戶篇章處理。
第一步:台電同意你設幾戶
這一段是本文最值錢的部分,因為它是「電表分裝」的法源,而且多數社區並不知道自己可以設這麼多戶。
依台電公司業務處 110 年 10 月 29 日業字第 1108107503 號函,建築物內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的設戶原則如下——前提是充電設備係供特定對象使用,且其用電配線分開:
| 層次 | 可設戶方式 |
|---|---|
| 原有原則 | 平面及機械停車場分別設戶供電;建築物各層電動車充電座可按層另設 1 戶供電 |
| 放寬(一) | 配電場所僅設置 1 處且有效面積合計超過 40 平方公尺,在配電設備設置空間足夠之情況下,每層得酌予增加 1 戶供電 |
| 放寬(二) | 如配電設備設置空間足夠,每層設戶得按配電場所數量設戶。台電舉例:建築物有 2 處配電場所,則每層至多可設 2 戶供電 |
| 條件 | 上述同層設戶逾 1 戶者,應以電力用電供應為原則 |
該函並說明,若停車場同一層電動車充電設備用電設戶逾 1 戶,受理部門須檢附「建築物內停車場同層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用電戶檢核表」移請規劃、設計部門確認相關事項。
台電當初會放寬,理由寫得很白:建案基地範圍廣闊、各棟地下室連通、內線較長易產生壓降,一層只設 1 戶恐不敷使用。
這正是很多大型社區現在遇到的狀況。如果你的社區是連通地下室、車位分散在好幾層,這份函釋值得直接帶去跟區處談。
另外,上述設戶方式在台電內部合稱「專設一戶」。若社區屬非住宅的商業辦公大樓,只要非屬同一所有人或用電單位、採分別設戶,且充電座供特定對象使用、用電配線分開,亦得比照集合式住宅適用相關設戶規定。
新建與既設,規則不同
依台電配電處 111 年 2 月 22 日配字第 1118018533 號函: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以設計資料受理日期為準),針對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之電動車輛充電系統,僅同意採「專設一戶」方式供電。
但該函也給了例外:停車空間非屬集中留設者(例如連棟式建築物停車空間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得不適用「專設一戶」方式供電。
相關會議紀錄另補充兩點值得社區知道: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其中若停車位具獨立隔絕性(非位於公共使用空間),則可不適用專設一戶方式供電。
至於既設社區,台電規劃的方向是逐步收斂到同一套做法,實施時點以電動車專用時間電價公告後一定期間內為原則,並請各公會協助宣導。
所以老社區現在還有彈性,但不要把彈性當成永久。要做就趁早,把骨架一次做對。
第二步:契約容量怎麼訂
設戶方式確定,才輪到容量。
這裡先澄清一個社區最常見的誤會:契約容量不是保險絲,超約不會跳電,是計費上的處罰。
依新北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的說明,契約容量本質上是計費方式,超約會產生罰款而非斷電;該指引並提到,負載增加一成左右屬可容忍範圍,而十五個車位以上建議走專設電表。
訂容量時,適用的費率是台電的「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依台電《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 項目 | 低壓供電 |
|---|---|
| 基本電費(按戶) | 262.50 元/戶/月 |
| 經常契約(按瓩) | 夏月 47.20 元/瓩;非夏月 34.60 元/瓩 |
| 離峰流動電費 | 夏月每度 3.05 元;非夏月每度 2.90 元 |
| 尖峰流動電費 | 夏月每度 12.47 元;非夏月每度 12.14 元 |
| 離峰時段 | 夏月 00:00–16:00 及 22:00–24:00;非夏月 00:00–15:00 及 21:00–24:00;週六日全日離峰 |
| 高壓供電 | 按上列單價之 95% 計算 |
適用門檻是合計設備容量或契約容量 20 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 100 瓩,且充換電設備容量超過附屬設備容量。
但有一條專門為社區開的門:集合住宅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之充電設施,採專設一戶或分層設戶者,不受 20 瓩之限制。
把帳攤開算:容量訂多少,差在哪裡
用官方單價實際算一次,社區開會時比較好談。
假設一個社區申請低壓專戶,比較契約容量訂 30 瓩與 60 瓩的固定支出(不含流動電費):
| 契約容量 30 瓩 | 契約容量 60 瓩 | |
|---|---|---|
| 基本電費(按戶) | 262.50 元 | 262.50 元 |
| 經常契約・夏月(47.20 元/瓩) | 1,416 元 | 2,832 元 |
| 夏月固定支出合計 | 1,678.50 元/月 | 3,094.50 元/月 |
| 非夏月(34.60 元/瓩) | 1,300.50 元/月 | 2,338.50 元/月 |
差別很清楚:多訂 30 瓩,夏月每月多付約 1,416 元,一年下來的固定成本是實實在在的。
這就是 EMS 的價值所在——如果 EMS 能讓 30 瓩服務到原本要 60 瓩才服務得到的車位數,它省下的是每個月都在跑的經常契約基本電費,不是省那幾度電。
反過來說,如果容量訂得太保守導致住戶充不到電,社區就要重來一次申請流程。兩邊都有代價,這就是為什麼要先算再訂。
上表為固定支出的算法示範,實際帳單另含流動電費,並依台電當期電價表與各戶用電情形計算。
第三步:EMS 該具備什麼功能
市面上很多東西都自稱 EMS,社區採購時很難分辨。
好在台電給過一條可以直接拿來當規格門檻的標準。依台電「集合住宅電動車充電設施設置方式討論會議」決議:參考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方向及滿足供電穩定與用電安全之需求,電能管理系統至少應具備監測充電、充電負載調節及限流控制等功能。
同一次會議並決議:新設集合住宅內充電設施採專設一戶供電,且若專戶訂定之契約容量達 100 瓩(含)以上,建議配合設置電能管理系統(EMS)進行充電管理及調控。
台電在向立法院提出的專題報告中也表達過相同立場——針對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者,建議設置 EMS 進行充電模式管控,達成分散及調控充電功率、監控充電情形等功能;並建議既設集合住宅採分階段建置、採用 EMS 於離峰期間充電,後續以專設電表搭配 EMS 為方向。
這三份資料放在一起,官方立場其實非常一致:EMS 的任務是分配,不是節流。
另外,《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也承認 EMS 的效果: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這句話是 EMS 在工程上的價值所在——幹線可以按 EMS 限得住的上限設計,而不是按所有樁同時滿載的總和。
別忘了配電場所這一關
社區談容量談到最後,卡住的往往不是電,是放設備的空間。
台電在同一份會議紀錄中,就新設集合住宅提供配電場所時應配合增加的面積給了對照:
| 停車位數(格) | 增加配電場所面積(低壓供電) |
|---|---|
| 30 以下 | 原則不需另行提供 |
| 31~150 | 10 平方公尺 |
| 151~300 | 原面積未達 60 平方公尺增加 18;60 平方公尺以上增加 14;100 平方公尺以上增加 10 |
| 301~450 | 原面積未達 60 平方公尺增加 25;60 平方公尺以上增加 21;100 平方公尺以上增加 15 |
| 451 以上 | 每增加 150 格(不足 150 格以 150 格計),配電場所面積增加 5 平方公尺 |
這張表是對新建案的規劃作法,既有社區不適用,但它對老社區仍有參考價值:它告訴你台電心裡的空間量級。
如果你的社區想一次做到位,卻連配電室都塞不下新的設備,那不管契約容量怎麼談都沒有用。
另外,台電已於 110 年 11 月 23 日函告修正「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規定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設計資料需事先送本公司審查後始可興工。
先審後施工,不是先做再補。這一條沒有例外。
我不建議社區做的兩件事
第一,不建議把 EMS 當成省電費的理由去說服住戶。官方文件從頭到尾沒有一句說 EMS 省電費。用錯理由推案,等第一期帳單出來,管委會會很難交代。正確的說法是:它讓有限的容量服務更多車位、讓幹線不必按最大同時負載設計。
第二,不建議在還沒問過台電區處設戶方式之前就決定裝幾支樁。設戶原則會直接改變容量天花板,而它是可以爭取的——尤其是地下室連通、車位分散多層的社區。順序倒過來做,多半要重畫一次圖、重開一次會。
結語
社區的充電樁問題,表面上是「電不夠」,實際上是「沒有把可以要的容量要到、也沒有把要到的容量分好」。
設戶原則負責前半段,EMS 負責後半段。
兩件事分開處理,社區才不會每加一支樁就吵一次。
本文所引用之規定與數字,係依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 110 年 10 月 29 日業字第 1108107503 號函、台灣電力公司配電處 111 年 2 月 22 日配字第 1118018533 號函及所附「集合住宅電動車充電設施設置方式討論會議」會議紀錄(111 年 1 月 22 日)、台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台電《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動車輛充電系統專節(現行條號自第 850 條起)、《新北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等撰稿時可查得之公開資料整理。設戶原則、電價費率與審查規定均可能修正,實際申請請以台電各區營業處之當期規定與個案審查結果為準。文中之基本電費試算為說明計算方式之示範,契約容量與用電度數為假設值,不代表任何社區之實際費用;實際電費依台電當期電價表與該戶用電情形計算。本文未列任何 EMS 設備或工程費用金額,因國內並無主管機關之公開統計。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