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場地方在談充電樁場地合作前,先問清楚合約年限、電費歸屬、拆除復原責任、專屬使用條款這四項。分潤比例只是其中一項,這四項決定的是退場時誰出錢、誰說了算。
撰稿時查無任何一家業者在官網公開分潤比例或合約年限,所以本文不列比例數字,只列該問的問題與可核對的法源。
本文談的是「你有場地,對方出設備與營運」這種通用的場地合作。停車場業者的車位配置與分潤,另見〈停車場業者充電樁合作指南:車位配置、分潤條件與營運分工〉;家用與社區情境不在本文範圍。
我的判斷是:場地方最該防的不是分潤談得太低,而是合約對退場那一天什麼都沒寫。
一、場地合作到底在合作什麼
充電樁場地合作的意思是:場地方提供車位或土地,營運商提供設備、系統與營運,雙方再約定收益怎麼回到場地方。公開資料看得到的說法如下,全部是業者自述。
| 業者公開頁面的說法 | 場地方收益的講法 | 比例、年限、退出條件 |
|---|---|---|
| 星舟快充(媒體報導其加盟投資方案) | 場地合作:導入充電服務,共享營運收益 | 報導未載明 |
| EVOASIS(官網停車場所頁、加油站點頁、商城文章) | 因電費分潤帶來額外營收;商城文章提到免費合作建站方案 | 官網頁面未載明 |
| U-POWER(商業合作頁) | 將閒置土地變為穩定現金流 | 頁面未載明 |
另有媒體整理 EVOASIS 說明會,其獲利公式是充電收入扣除折舊、電費、場地租金與維運成本。這代表錢回到場地方,至少可能有分潤與租金兩種形式,兩者的風險完全不同。
這張表只能證明業者有這種說法,不能證明你的場地拿得到。
二、場地方可能拿到什麼
公開資料提到的好處有三類:
- 金錢收益:分潤或租金,形式與比例依合約,公開頁面都沒有數字。
- 來客效應:EVOASIS 加油站點頁寫到,增設充電樁能吸引油電客群到訪並透過分潤增加營收。這是業者說法,沒有公開的來客統計可以對照。
- 場地活化與設備投入:U-POWER 提到閒置土地活化;EVOASIS 商城文章提到免費合作建站。免費的條件是什麼,頁面沒有說。
所以我的建議是:把業者的說法當成提問清單,不要當成承諾。「免費建站」那一句,要追問的是設備所有權、使用年限與退場時的處理。
三、場地方要付出什麼
不是所有付出都寫在合約的「分潤」那一條。至少有四塊:
- 車位或土地:充電專用車位通常要預留,不能隨時改作他用。
- 電力與空間:台電營業規章規定,用戶應於供電範圍內無償提供適當場所,供裝設電度表;新設高壓用戶應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台電裝設供電設備。
- 現場管理:若你的場地是路外公共停車場,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營業要備具監控設備與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的標示牌,並依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收費與計量:同一辦法規定,以電能計量收費的設施須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
這個辦法只適用路外公共停車場,其中公有場地須設 2% 以上、民營 1% 以上的充電專用車位。非停車場的場地不直接適用,但可以拿來當合約逐項對照的清單:這些事,合約上誰負責?
四、把帳攤開算:電費歸屬為什麼要寫清楚
電費是場地合作裡最容易被一句話帶過的項目。我用台電現行「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夏月單價,算一個假設情境:
| 項目 | 假設與算法 | 金額(元) |
|---|---|---|
| 尖峰電度 | 假設 600 度 × 12.47(夏月尖峰,16:00–22:00) | 7,482.0 |
| 離峰電度 | 假設 2,400 度 × 3.05(夏月離峰) | 7,320.0 |
| 基本電費 | 按戶計收 | 262.5 |
| 經常契約 | 假設契約容量 30 瓩 × 47.20(夏月) | 1,416.0 |
| 一個月合計 | 以上相加 | 16,480.5 |
每月 3,000 度、尖離峰比例與 30 瓩契約容量,都是我設的假設值,只為示範算法;非夏月的單價不同。
接著看分潤基數。假設合約約定分潤比例為 20%(假設值,不是行情):
- 若分潤以充電收入扣除電費後計算,電費由雙方共同吸收;
- 若分潤以充電收入全額計算,電費由營運商自己承擔。
兩種寫法,場地方每月分到的金額相差 20% × 16,480.5 = 3,296.1 元,而這只是一個月、一個假設場域。
所以「電費歸屬」要問三件事:電費單開在誰名下、是否專設電表分開計量、分潤基數是否扣電費。台電電價適用於專供電動車充換電及附屬設備的用電,與場地方原有用電混在同一個電表,會讓計費與分潤都很難算清楚。
五、四項必問條款
1. 合約年限
年限要連同「場地出售」一起問。
若合約屬租賃性質,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時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而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不適用這條保護。
名稱叫「合作」不等於不是租賃,合約性質要看條款內容,必要時請律師判斷。
2. 電費歸屬
前一節已經算過:電費單名義人、分表、分潤基數三項都要寫進合約。
3. 拆除復原
民法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增設的工作物得取回,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這是租賃關係的預設規則,合約應該寫得比它更具體:
- 誰拆、誰出費用、在終止後幾天內完成;
- 管線、基座、電表箱是否一併回復;
- 是否收履約保證金或要求擔保。
另外,民法規定出租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承租人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間從租賃關係終止(或租賃物返還)起算。退場後兩年沒有主張,權利就沒了。
4. 專屬使用條款
專屬使用常被當成附帶條款帶過,但它決定你能不能另外引進別家設備。要問的是:
- 排他範圍是整個場地,還是指定的車位;
- 期間是否與合約年限相同;
- 新增車位是否自動納入;
- 場地方自己想另外引進其他設備時,是否需要對方同意。
六、常見問題
充電樁場地合作場地方可以拿到多少分潤?
撰稿時查無任何業者在官網公開分潤比例,本文不給數字。公開頁面只說有分潤或共享收益,實際比例與基數要看合約,並對照第四節問清楚電費是否先扣除。
場地合作要不要自己出設備錢?
沒有統一規則。公開資料有「免費合作建站」(EVOASIS 商城文章)與由投資人持有資產的「單站投資」(星舟快充)兩類說法,條件各自不同,要問設備所有權、使用年限與退場處理。
場地合作的電費誰付?
由合約決定,不是法律預設。要問電費單名義人、是否專設電表、分潤基數是否扣除電費;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適用於專供充換電及附屬設備的用電。
租約到期後充電樁怎麼辦?
若屬租賃性質,民法規定承租人增設的工作物得取回,但應回復原狀;相關請求權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實務上應在合約寫明誰拆、誰付費、幾天內完成,以及是否收保證金。
向用戶收充電費,場地方會不會違反電業法?
經濟部能源署 107 年 1 月 10 日能電字第 10703000170 號函表示,充電樁經營屬服務業範疇,並非電業法定義之售電行為。個案合約仍應確認收費主體與計量方式。
本文為依台電營業規章(植根法律網收錄之 111 年 9 月 7 日版)、《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民法第 422、425、431、449、456 條、經濟部能源署電業法行政解釋,以及星舟快充、EVOASIS、U-POWER 公開頁面與媒體報導整理。業者說法均為其自述,不代表本文背書,也不構成推薦或比較;本文不列任何業者的分潤比例、報價與市場行情,因為撰稿時查無公開來源,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電費算例中的度數、尖離峰比例、契約容量與分潤比例皆為假設值。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簽約前請由律師審閱合約,費率與法規以台電及主管機關當期公告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