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商用充電樁的 EMS 與群充系統,負責在多支樁同時使用時,把有限的契約容量動態分配給各槍,避免跳電或超約。直流快充容量達 1 MW 以上的快充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已要求必須裝;其他場域則依總容量與契約條件判斷。
多樁場域最常忽略的不是要不要裝,而是沒把尖峰用電曲線先算出來,就決定了負載分配邏輯。
接頭與功率規格怎麼選,請見〈商用 DC 快充規格總覽:功率、接頭與三相電怎麼配〉;本文只談多支樁怎麼分電,不談單一設備規格。
一、先分清楚三個詞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對能源管理系統(EMS)有定義:利用電子科技、科學及數據化,把用電器具的能源消耗透過採集、追蹤、記錄、統計、分析各方面能源數據,集中監視調控,有效管理能源使用率的智慧化管理系統。
放到充電場域,三個詞常被混著用:
- EMS:整體的能源管理,監看總用電並調控。
- 群充(功率分享):多支樁共用同一條電力來源,由系統決定各槍分到多少。
- 負載管理:群充的核心動作,總量有上限,就調各槍輸出。
台達公開頁面把 City Charger 200kW 描述為支援動態電力調配、可同時為兩台車充電,並有 DeltaGrid EVM 提供營運後台與能源管理。這是業者自述,說明「群充」在產品端是個真實功能,不是只存在於簡報裡。
二、規則怎麼說:哪些是要求,哪些只是建議
分清楚語氣很重要,這決定你是「必須」還是「最好」。
| 依據 | 內容 | 語氣 |
|---|---|---|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9 條 | 快充站內直流快速充電設備容量達 100 萬瓦特以上者,充電設備應裝設能源管理系統,監視、控制及優化多輛電動車充電,不致影響電力網供電 | 要求 |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 條 | 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 計算規則 |
| 台電向立法院的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 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者,建議設置 EMS 進行充電模式管控 | 建議 |
第 851 條很值得多看一眼:它的意思是,只要系統確實限制得住,幹線與進屋線就可以按系統容許的最大負載來設計,不必按所有槍全開來算。
但這個前提是 EMS 要可靠。限制失效的那一天,線路是按小的容量設計的。
三、動態與靜態分配差在哪裡
飛象資訊的 EMS 說明頁用這樣的區分,是業者說法,但很好懂:
- 靜態分配:每支樁固定上限,不看即時用電,可裝樁數少、跳電風險高。
- 動態分配:EMS 即時看總用電,把剩餘可用電力分給正在充電的車,總量不超過契約容量。
EMS 怎麼「分」,標準沒有統一規定
OCPP 是充電樁與後台之間常用的通訊協定。依 OCPP 1.6J 規格整理,它定義了 ChargePointMaxProfile(整座充電設備的上限)、TxDefaultProfile 與 TxProfile 三類充電設定檔;
但多槍設備怎麼把整體上限分到各槍,規格沒有規定,由廠商自行實作。
這句話對採購很實用:兩套都說「支援 OCPP」的系統,分電邏輯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問的不是有沒有 EMS,而是它怎麼分。
四、採購時該問的六個問題
- 分配邏輯是平均分、先到先充,還是可設優先順序(例如公務車優先)?
- 上限是固定值,還是會讀取電表即時負載?
- 通訊中斷時,各槍預設降到多少功率?
- 是否支援 OCPP,跨品牌樁能不能接進來?
- 限制值能不能由業主自己調整,調整紀錄有沒有留存?
- 設備與 EMS 出問題時,保固與到場責任歸誰?
第 6 題與維保合約的關係,另見〈商用充電樁維修保養全指南:保固範圍、維護頻率與 24 小時客服怎麼談〉。
五、把帳攤開算:限制功率省多少、慢多少
假設一個場域有 8 支 AC 充電樁,每支最大 11 kW(假設值),8 支全開是 88 kW。如果用 EMS 把總輸出限制在 60 kW,契約容量就能設 60 瓩而不是 88 瓩。
| 項目 | 算法 | 金額(元) |
|---|---|---|
| 契約容量少 28 瓩 | 88 − 60 = 28 | — |
| 夏月(6–9 月)經常契約差額 | 28 瓩 × 47.20 × 4 個月 | 5,286.4 |
| 非夏月經常契約差額 | 28 瓩 × 34.60 × 8 個月 | 7,750.4 |
| 一年差額 | 以上相加 | 13,036.8 |
單價取自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經常契約夏月 47.20、非夏月 34.60 元/瓩)。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低壓版要求契約容量未滿 100 瓩、設備或契約容量 20 瓩以上,60 瓩符合。
代價在於速度:
- 同時充電的槍數在 5 支以內,5 × 11 = 55 kW,沒超過 60 kW,每支都不受影響。
- 8 支同時充,每支平均 60 ÷ 8 = 7.5 kW,充電時間約為全速的 11 ÷ 7.5 ≒ 1.47 倍。
所以一年省 1.3 萬元是用「8 支同時開到底的機會有多高」換來的。台電對超過契約容量的部分有超約附加費,本文未列倍率,簽約時請向台電確認。
六、先把尖峰曲線算出來
常見的順序是先選好 EMS,才回頭問「那我們到底需要多大」。我的看法是順序反了。
建議先做一張簡單的同時使用推估。以下是假設的場域:
| 時段 | 假設同時充電槍數 | 合計負載(11 kW × 槍數) |
|---|---|---|
| 平日白天 | 3 | 33 kW |
| 平日傍晚 | 8 | 88 kW |
| 夜間 | 2 | 22 kW |
這張表的意義是:88 kW 只出現在一個時段,其他時段遠低於 60 kW。這種場域用 EMS 限制到 60 kW,只會在傍晚那一段變慢。
反過來說,如果每個時段都接近全開,限制功率就等於長期降速,這時比 EMS 更該先問的是「樁數是不是裝多了」。
七、常見問題
商用充電樁一定要裝 EMS 嗎?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9 條,快充站內直流快速充電設備容量達 100 萬瓦特以上者,應裝設能源管理系統。其他場域沒有這條的硬性要求,台電的公開立場是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者「建議」設置 EMS。
EMS 和群充系統有什麼不同?
EMS 是整體的能源管理與調控;群充是多支樁共用電力來源時由系統分配各槍輸出,是 EMS 在充電場域最核心的功能之一。
EMS 限制功率會讓車主等很久嗎?
取決於同時充電的槍數。以本文假設的 8 支 11 kW、限制 60 kW 為例,同時 5 支以內不受影響,8 支同時充每支約 7.5 kW,時間約為全速的 1.47 倍。
不同品牌的充電樁能共用一套 EMS 嗎?
取決於 EMS 與設備支援的通訊協定與清單。OCPP 是常見的通訊協定,但規格並未統一多槍分配邏輯,採購時要問清楚支援的設備清單與分配方式。
百貨公司尖峰時段的群充要怎麼配置?
先推估各時段同時使用槍數並算出負載曲線,再決定總輸出上限與分配邏輯,而不是反過來。百貨公司的來客與尖峰特性,另見〈百貨公司充電樁怎麼規劃?尖峰用電、來客誘因與群充配置〉。
本文為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8、851、859 條、台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表、OCPP 1.6J 規格整理,以及台達與飛象資訊公開頁面整理。業者與規格整理頁的說法僅作說明,不代表本文背書、推薦或比較。算例中的 8 支 11 kW、60 kW 上限與各時段槍數皆為假設值;電價以台電當期公告為準;本文不列任何 EMS 的報價與市場行情,因撰稿時查無公開來源,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實際設計請由電機技師與設備廠商確認。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