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
停車場業者導入充電樁,先算被占用多少車位,再談誰出錢、誰營運,順序顛倒,最容易簽下一份拆不掉的合約。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依交通部辦法,要設置小型車位總數 1% 以上的充電專用車位;免出資的分潤方案能降低初期資金壓力,但換來的是長期的分潤條件,分潤比例官方網頁多未公開,要逐案議定。
本文查證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3 日。
一、先看法規:民營停車場至少要有 1% 的充電專用車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須設置小型車停車位總數 1% 以上的充電專用車位,公有停車場則是 2% 以上。
這是交通部 112 年 9 月 13 日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對象是「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的場域,依第 3 條可以免設。
交通部 114 年 9 月 12 日的新聞稿提到,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設置的有 942 場,已達規範的有 381 場,達成率 40%。同一份新聞稿也寫明,推動方向是鼓勵停車場業者與充電營運商攜手合作。
我把業者的處境拆成四種,看你是哪一種:
| 你的場域 | 辦法怎麼規定 |
|---|---|
|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小型車) | 小型車位總數 1% 以上設為充電專用車位 |
|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 小型車位總數 2% 以上(澎湖、金門、連江另有依電動小客車登記數的算法) |
|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 | 第 3 條:得免設置 |
| 不對外開放的自用停車場 | 辦法規範對象是路外公共停車場;是否屬於「公共」,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的內容為準 |
比例不是一成不變。第 2 條第 2 項明寫,地方主管機關可視電動車成長與使用率,公告調高。簽約前要想到這一點。
已經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的場子,第 4 條依「換證時點」分兩種設置期限,換證早的二年內設置,換證晚的在換領登記證前設置。實際的期限要拿自己的登記證有效日期去對。
二、車位配置:先算被占用的收入,再算充電能帶來什麼
停車場業者的核心決策是專用車位占多少、占在哪裡,因為每個專用車位,都是一個原本可以停任何車的位置。
實務上,業主最先問的不是要不要裝,而是裝了會不會少收停車費。這筆帳要自己算,公式很簡單:
- 被占用的收入=專用車位數 × 該位置原本的平均停車收入(用自己場子的帳,本文不給行情)
- 充電帶來的收入=充電收費或分潤,加上因為有充電而多來的停車與消費
- 兩者相減之前,先把合約裡的收費方式寫清楚
舉一個純算術的假設:一座有 200 個小型車位的民營停車場,1% 就是 2 個專用車位。公有停車場 2% 就是 4 個。這個數字很小,真正的差別在「這 2 個位置是不是你最好賣的位置」。
有三件事辦法已經替你規定,配置時要一起考慮:
- 地方主管機關要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使用規定與充電停車的時間限制(第 9 條第 1 項)
- 充電費用的收費基準與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 9 條第 2 項)
- 有人占用專用車位,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第 12 條)
停車費與充電費要不要分開計算、車子充飽後占位怎麼處理,辦法本身沒有寫。這要在自己的收費標示與合約裡講清楚,不要等客人吵起來才補。
位置上還有一個一般性的原則:專用車位離配電盤與進線越近,管線越短,電力工程的範圍通常越小。台中市交通局的補助要點把「外電配電申請」列入補助範圍,也說明電力基礎建設是這類工程的重頭戲,不是附屬品。
三、三種合作型態:自建、免出資分潤、場地出租
停車場導入充電樁大致有三條路:自己出資自己營運、找營運商免出資合作並分潤、單純把場地交給營運商,差別在誰出錢、誰營運、誰拿收入。
下表的「官網自述」欄,是兩家業者官網上對自己方案的描述,屬廠商自述,本文只引用其架構,不評價、不比較優劣。
| 型態 | 誰出資 | 誰負責營運與客服 | 收入歸誰 | 官網自述範例 |
|---|---|---|---|---|
| 自建自營 | 業者 | 業者,或另外委託後台系統與維運 | 充電收入歸業者,電費由業者負擔 | EVOASIS 官網的「自建營運方案」自述:站主自行出資、100% 持有充電樁、可營運收費 |
| 免出資分潤 | 營運商(官網自述設備與安裝皆免費) | 營運商 | 依合約分潤,比例官網未載明 | EVOASIS 官網的「免費建站合作」自述:零出資、享有電費分潤回饋,適用停車場等人潮開放場域;U-POWER 官網的「充電場域建置合作」自述專注快充站建置 |
| 場地交給營運商 | 營運商 | 營運商 | 依合約約定租金或分潤 | 無官網範例,條件完全看合約 |
我先把話說在前面。「免出資」不是沒有成本。它是把初期資金,換成長期的分潤條件與合約年限。分潤比例官方網頁沒有公開,我也不會替任何一家編一個數字。
要判斷值不值得,用一句話測試就夠了:「我願意用幾年的車位使用權,換掉這筆初期資金?」
這個年限不能亂簽。台中市交通局補助要點規定,民營公共停車場的停車場登記證剩餘年限,以及租借土地的契約年限,都要大於充電樁啟用日起三年。換句話說,要申請這類補助,合約年限至少不能短過這個三年門檻。
四、營運分工:辦法已經替你列好了八件事
《設置管理辦法》把停車場經營業該負責的事寫得很具體,合作時要逐項寫進合約,指定是業者做還是營運商做。
| 項目 | 辦法依據 | 合約要寫清楚 |
|---|---|---|
| 設備、介面與配件須符合國家標準 | 第 5 條第 1 項 | 合格證明由誰提供、誰留存 |
| 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 第 5 條第 2 項 | 施工廠商資格、竣工文件由誰取得 |
| 備具監控設備與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標示牌 | 第 7 條第 1 項 | 誰值班、電話誰接 |
| 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第 7 條第 2 項 | 要保人、保額、續保由誰負責 |
| 充電收費基準與方式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出入口標示 | 第 9 條 | 誰擬定、誰送件、誰張貼 |
| 以電能計量收費的設備須符合度量衡法並檢定合格 | 第 9 條第 4 項 | 計量設備由誰送檢、到期由誰重檢 |
| 充電設施資訊傳送或介接交通部指定平臺 | 第 11 條 | 誰負責資料上傳 |
| 通報占用專用車位 | 第 12 條 | 誰巡場、誰通報 |
這八項裡,我建議最先講清楚的是第三項與第四項:夜間設備出狀況時誰接電話,以及出事時保險是誰的。
五、停車場專屬的三條合約條款
通用的場地合作條款(電費歸屬、拆除復原等)不在本文展開,這裡只談停車場特有的三條。
- 年限對齊登記證與土地契約。合作年限不要超過停車場登記證與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否則合約還沒到期,停車場登記證或土地使用權就先到期了。
- 專用車位數量與位置的調整機制。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允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調高比例,合約要預留「比例調高時誰出錢、誰調整」的條款。
- 聯合申請補助的文件分工。依台中市交通局補助要點,停車場業者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合作設置時,申請資料要以會銜函文提送,並附雙方簽署的合作契約影本;暫時沒有契約的,可先繳交雙方合作同意書正本,在取得核定補助函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件。提送文件還要蓋雙方的印鑑與負責人章。
六、補助:停車場業者有明確條文,但各地差很多
停車場業者在部分地方補助條文裡被明確點名,但金額、資格與開放時機,每個縣市的規定都不一樣。
三個本文查到的例子(均為當時公告版本,金額與期限以各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
| 地方 | 對象 | 重點條件 |
|---|---|---|
| 臺中市交通局補助公共充電樁設置作業要點(113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 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公、民營)與充電樁設施營運業者 | 補助上限為建置成本 49%,再受功率級距的每槍上限限制;補助範圍含外電配電申請;公有停車場優先,公有路外停車場的充電槍數占小客車位達 2% 以上,才另行公告開放民營 |
| 南投縣環保局 115 年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補助計畫 | 轄內公私立停車場及供不特定消費者停車的業者(含停車場代管業、飯店旅館) | 限交流慢充;每組補助上限為設置經費 49% 且不超過 5 萬元;單一用電地址最多 3 組;受理期間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經費用罄可提前截止 |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13 年 5 月 30 日新聞稿) | 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的停車場經營業者 | 每格充電專用停車位補助上限 1 萬 800 元;補助格數不超過該場總格位數 2% |
有一點要提醒:這三份文件都是特定年度的公告。是否延續到 116 年度、經費是否用罄,我撰稿時沒有查到官方公告,不能替你保證。
七、常見問題
免預付的分潤方案怎麼選?
官方文件沒有規定分潤比例,只能從合約結構判斷。先看四件事:合作年限、分潤的計算基礎(電費前或電費後、含不含停車費)、設備所有權與到期處置、營運商不再營運時誰負責拆除與維護。這四件事沒有書面答案,不要談比例。
機械式停車場一定不用裝嗎?
辦法第 3 條寫的是「得免」依規定設置,不是不能設置。是否裝,是業者的商業決策,不是法律禁止。
自用停車場需要照這個辦法嗎?
辦法規範對象是提供小型車停放的路外公共停車場。你的停車場算不算「公共」,要看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的內容,建議向當地停車管理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不替你下結論。
充電收費有什麼要求?
收費基準與方式要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標示在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以電能(度數)向使用者收費的設備,要符合度量衡法並檢定合格。
辦法對設置期限怎麼規定?
第 4 條分兩種。辦法施行前已領登記證的,若在辦法施行二年內換證,期限是施行日起二年內;二年後才換證的,要在換領登記證前完成。已規劃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但尚未領證的,是施行日起二年內。
本文依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112 年 9 月 13 日發布)、交通部 114 年 9 月 12 日新聞稿、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補助公共充電樁設置作業要點(113 年 12 月 13 日修正)、南投縣環保局 115 年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補助計畫、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13 年 5 月 30 日新聞稿,以及 EVOASIS、U-POWER 官方網站公開內容整理,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本文不列設備價格、分潤比例與市場行情,係因撰稿時查無權威統計,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官網自述屬廠商說法,非本文背書。補助與法規請以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