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寫給辦公大樓的業主、雇主與物業管理方,談的是員工與訪客的充電需求評估,不是住宅大樓住戶的安裝教學。
30 秒結論
辦公大樓要不要裝充電樁,先看員工的電動車持有人數與訪客來訪頻率,再決定樁數,不要先抓預算再回頭湊支數。
同樣的需求,管理規則不同,樁數可以差到 2.5 倍以上:員工輪流使用,與一人一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設計。
本文人數與度數為假設值,查證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3 日。
一、先分清楚你是誰:業主、管理方還是承租企業
辦公大樓的決策者,不是用車的人,是持有或管理這棟大樓的人,路徑要先分清楚。
三種身分,要走的路不一樣:
- 整棟自有的業主:自己決定,不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要算的是投資與員工福利。
- 有多位區分所有權人的辦公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公寓大廈」是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的建築物,條文定義沒有限定住宅,辦公大樓只要符合這個定義就適用。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依第 10 條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要不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約與工程性質判斷。
- 承租的企業:先確認租約與大樓管理規則,不是你想裝就能裝。
至於管線怎麼走、穿孔怎麼辦、施工流程,是建置工法的範疇,本文不重寫。
新蓋的辦公大樓有一條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4 款,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這是「預留空間」,不是「一定要裝樁」。
我在撰稿時查到的範圍內,沒有看到要求既有辦公大樓必須設置充電樁的通案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範的是路外公共停車場,不是一般辦公大樓的自用停車位。
二、需求怎麼評估:員工與訪客是兩種需求
員工長時間停放、訪客短時間停放,充電需求的性質完全不同,要分開評估,不能混成一個數字。
| 面向 | 員工 | 訪客 |
|---|---|---|
| 停放時間 | 一個工作日,通常整天 | 通常一到數小時 |
| 適合的充電方式 | 交流慢充,可以輪流使用 | 短時間補電,需要時間管理 |
| 需求有多確定 | 可以直接問卷調查 | 不確定,看來訪頻率 |
| 管理重點 | 輪替規則、佔位處理 | 時間限制、是否收費 |
員工需求,不要用猜的,直接做一份不記名問卷:有沒有電動車、有沒有打算買、通勤日大約補多少電。訪客需求,則看過去一年的來訪紀錄與停車時間分布。
這裡我要先說一個我很不建議的做法:用總停車位的百分比直接決定樁數。辦公大樓的停車位有多少是員工的、多少是訪客的、多少是廠商臨停的,每棟差很大,百分比沒有意義。
三、把帳攤開算:樁數怎麼來
樁數是由「每天總共要補多少度電」,與「每支樁一天能補多少度」兩個數字相除而來,不是由車數決定。
下面是示範算法,全部是假設值,不是行情:
- 假設每輛電動車上班日需補充 15 度電
- 假設使用交流 7 kW 等級的樁(台達官網載明其交流充電樁輸出為 7 至 22 kW)
- 假設每支樁在上班時段有 6 小時可以使用,單支一天可補 7 × 6 = 42 度
| 員工電動車數(假設) | 每日總需求 | 輪流使用的樁數(需求 ÷ 42,進位) | 一人一樁的樁數 |
|---|---|---|---|
| 15 輛 | 225 度 | 6 支 | 15 支 |
| 30 輛 | 450 度 | 11 支 | 30 支 |
| 45 輛 | 675 度 | 17 支 | 45 支 |
差距在這裡:15 輛車,輪流使用要 6 支樁,一人一樁要 15 支,差 2.5 倍。差距來自管理規則,不是來自設備。
輪流使用的前提是,要有人(或系統)在充飽後通知員工移車,並有人處理占位。這套規則沒有人負責,輪流使用就會變成先到先占。
另一個要算的是同時用電。11 支 7 kW 的樁同時運作,約是 77 kW 的瞬間負載(7 × 11)。台電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就建議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的場域,設置 EMS 管控充電、分散與調控充電功率。這部分的電力增容與 EMS 配置,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四、電費的結構:日間上班時段大多落在離峰,但下班前要注意
辦公大樓的充電時間集中在日間,依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夏月 16:00 之前都是離峰,但 16:00 之後進入尖峰。
台電現行電價表(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的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夏月離峰是 00:00–16:00 與 22:00–24:00,每度 3.05 元;夏月尖峰是 16:00–22:00,每度 12.47 元。非夏月離峰每度 2.90 元,尖峰(15:00–21:00)每度 12.14 元。週六、日全日離峰。
這代表上班時間 09:00 到 16:00 的充電,大部分都在離峰;但如果員工下午四點後還在充,就進了尖峰。
試算一次,一輛車補 15 度電(假設),夏月:
- 在離峰時段:15 × 3.05 = 45.75 元
- 在尖峰時段:15 × 12.47 = 187.05 元
- 差距:187.05 − 45.75 = 141.3 元/輛/天(僅電能費,不含基本電費與經常契約)
這就是排程與限流的價值:管理規則若能讓大部分充電在 16:00 前完成,就能避開這筆差價。要注意,這個電價有適用門檻(設備容量或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契約容量未滿 100 瓩,且充換電設備容量超過附屬設備容量等),是否適用你的大樓,以台電現行電價表與申請條件為準。
五、辦公大樓與住宅大樓,差在哪裡
同樣是「大樓」,辦公大樓與住宅大樓的決策者、用電時段與使用者完全不同,不能套用同一套規則。
| 面向 | 辦公大樓(本文) | 住宅大樓(另文處理) |
|---|---|---|
| 誰決策 | 業主、雇主、物業管理方 | 個別住戶提出,管委會與區權會決議 |
| 主要用電時段 | 日間上班 | 夜間回家後 |
| 使用者 | 員工(長停)與訪客(短停) | 住戶 |
| 費用誰出 | 公司福利、員工自付,或混合 | 住戶自付 |
付費方式有三種常見做法:公司全額負擔當作福利、員工按度數自付、混合制(額度內公司付,超過員工付)。我不建議不計量就直接免費提供。沒有電表就看不到每個人用多少,福利很難維持,也無法調整。
如果要向員工或訪客按度數收費,要留意計量設備。以臺中市環保局補助計畫為例,使用上有收費情形,要通過標準檢驗局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的計量檢定,合格後才能收費。非補助情境是否同樣適用,建議向標準檢驗局確認,本文不替你下結論。
六、安全與管理:別讓充電區變成雜物區
充電區的安全,由停車空間的管理規則決定,不是由設備單方面決定。
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列了幾個重點,辦公大樓可以直接套用:
- 避免使用轉接器及延長線組
- 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 充電車輛附近不得堆置可燃物
- 發現冒煙,請撥 119
辦公大樓的車位若被拿來暫放紙箱、器材與回收物,在充電區就要禁止。我建議在管理規則裡,把「充電區不得堆放物品」寫成明文。
七、常見問題
辦公大樓一定要裝充電樁嗎?
本文查證範圍內,沒有查到要求既有辦公大樓必須設置充電樁的通案規定。新建辦公大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4 款,需預留電動車輛充電的裝設空間。要不要裝,是業主與雇主的決策。
訪客和員工要怎麼分流?
分兩個區。員工區以交流慢充、輪流使用為主,訪客區靠近出入口,設時間限制。兩區的規則、計費、占位處理要分開寫,不要混用。
租戶企業想裝,大樓不同意怎麼辦?
先確認大樓是否為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管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條例第 10 條)。建議先備妥負載評估與安全說明,向管委會提案,是否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約與工程性質而定。
樁數可以先裝一部分,之後再擴充嗎?
可以。重點是第一階段就把電力主幹線與空間預留好,後續擴充可以減少重複施工。
同時充電太多,會不會跳電?
會有這個風險,取決於契約容量與配電設計。台電建議契約容量達 100 瓩以上的新增設用電場域設置 EMS 控制充電功率,具體配置要由合格的電器承裝業評估。
本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與第 10 條、台電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台電向立法院提出之專題報告(114 年 3 月 13 日)、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臺中市環保局電動汽車充電站補助計畫與台達官方網站公開內容整理,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文中員工人數、每日度數、每支樁可用時數均為假設值,非特定個案,也不是市場行情。本文不列設備價格與施工行情,係因撰稿時查無權威統計,此為本文之政策而非疏漏。電價與法規請以台電及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
陳經理|能源設備選型顧問。專注家庭與中小企業的充電樁、儲能與用電規劃,信條是「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