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型二型三型再生能源差在哪?電業申設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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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型二型三型再生能源差在哪?電業申設一次搞懂

本文由「東泰綠能 陳經理」技術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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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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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07-01

⏱️ 30秒快速結論:三型再生能源怎麼分

一句定義: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依「是否為發電業」與「裝置容量是否達 2,000 瓩」劃分的三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型。

核心結論:第一型是登記為發電業、可賣電給多元對象的設備,不論容量大小;第二、三型都是自用發電設備,以 2,000 瓩為界——2,000 瓩以上為第二型、未達 2,000 瓩為第三型。

要把電賣給台電以外對象就得走第一型,只躉售或自用則走二、三型。

適合誰看:準備設置太陽能、不確定該申請哪一型的地主與業者;想釐清發電業與自用發電設備差別的人;評估是否「三轉一」的第三型案場。

不涵蓋範圍:本文不深入綠電轉供與直供的費用與操作流程(屬另篇主題),也不處理躉購費率級距細節。

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差別不在太陽能板好不好,而在你用什麼身分發電、電又要賣給誰。搞混這三型,輕則申請走錯窗口,重則想賣綠電才發現資格不符。

這篇東泰綠能團隊整理的解析,直接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的法定定義,說清楚三型的差異、2,000 瓩的容量分界、第一型的電業籌設許可怎麼跑,並用一張裝置容量決策樹,幫你判斷自己該申請哪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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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型再生能源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定定義

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的分類,出自《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用「是不是發電業」與「裝置容量多大」兩個標準來劃分。

第一型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二型指依電業法設置、裝置容量在 2,000 瓩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第三型指裝置容量未達 2,000 瓩的自用發電設備。

換句話說,只要是走《電業法》途徑、登記為發電業去設置,不論容量大小都是第一型;沒有登記發電業、純粹自用的,再依 2,000 瓩(也就是 2MW)這條線切成第二型與第三型。下表把三者的關鍵差異放在一起對照:

類型法定定義裝置容量發電身分認定機關
第一型發電業依電業法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限(實務多為 2,000 瓩以上大案場)發電業中央(經濟部能源署)
第二型依電業法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2,000 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中央(經濟部能源署)
第三型未依電業法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未達 2,000 瓩自用發電設備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表: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法定定義與差異對照。

第一型:登記為發電業,電可以賣給多元對象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是指發電業依《電業法》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只要走電業法途徑申設,不論裝置容量多大都算第一型。

它的特徵是「有電業執照」——業者必須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籌設許可、施工許可,完工後換發電業執照,公司營業項目也要新增「D101011 發電業」,屬於特許營業項目。

取得電業身分的好處,是售電對象最有彈性:第一型可以躉售給台電,也能透過台電饋線轉供或直供給有綠電需求的企業,還能把電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

代價則是監管較重,依《電業法》第六十六條,電業須按月編報業務、電能供需與財務狀況,並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備查。實務上,第一型多為 2,000 瓩以上的地面型或大型屋頂案場。

截至能源署 2023 年 10 月的統計,第一型僅約占全台太陽能裝置容量的一成六,代表絕大多數案場仍不是走發電業這條路。

第二型與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用 2,000 瓩分界

第二型與第三型都屬於「自用發電設備」,兩者唯一的差別就是裝置容量——2,000 瓩(2MW)以上為第二型,未達 2,000 瓩為第三型。這兩型都沒有取得電業執照,法律上不是發電業。

其中第三型是屋頂型小案場最常見的型別。

它免經經濟部特許營業審核,只要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同意,就能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售電;營業項目適用「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因非特許項目,業者只要在營業前辦理變更營業登記即可。

認定機關也不同:裝置容量達 2,000 瓩以上(第一型、第二型)由中央的能源署認定,未達 2,000 瓩(第三型)則由地方縣市政府認定。

這也是為什麼一般工廠屋頂、農舍屋頂的中小型案場,走第三型的行政流程會比第一型輕鬆許多。想進一步比較「發電後要自用還是躉售台電」,可延伸閱讀自發自用 vs 躉售怎麼選

裝置容量決策樹:我該申請哪一型?

判斷自己該申請哪一型,可以用「售電對象」和「裝置容量」兩個問題依序往下走,答案就會浮現。

第一問|電要不要賣給台電以外的對象?(直供或轉供給特定企業、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參與綠電憑證交易)

➜ 要 → 第一型(發電業),不論容量大小,都得跑電業籌設許可、取得電業執照。

➜ 不要(只躉售台電或自發自用)→ 往第二問。

第二問|裝置容量是否達 2,000 瓩(2MW)?

➜ 達 2,000 瓩以上、以自用為主 → 第二型

➜ 未達 2,000 瓩 → 第三型(最單純,縣市同意即可,屋頂型中小案場多屬此型)。

分流來看:如果你是想參與綠電交易、把電賣給特定企業的地主或業者,走第一型才有資格;如果你是一般工廠、農舍屋頂,只想躉售台電或自發自用,未達 2,000 瓩走第三型、2,000 瓩以上走第二型,行政流程都比第一型省事。

決策的分水嶺不是「板子多大」,而是「電要賣給誰」。

🔎 不確定自己該申請哪一型?

型別選錯,土地、併聯與售電規劃都可能要重來。東泰綠能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申請代辦諮詢,先依你的案場容量與售電規劃,協助判別第一/二/三型與申設路徑。

  • 要賣綠電給企業:從第一型(發電業)規劃,及早釐清土地與併聯條件
  • 自用或躉售台電:多屬第二/三型,流程相對單純

電業籌設許可怎麼跑?第一型的申設流程

第一型要成為合法發電業,必須依序取得能源署核發的「籌設許可」與「施工許可」,完工後換發電業執照,才能正式售電。

籌設許可階段會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土地權利、財務能力與併聯可行性;通過後進入施工許可、動工建置,竣工並完成台電併聯、設備登記後,換發電業執照、簽訂購售電契約售電。

這條路之所以比第三型漫長,關鍵在前端。台灣地狹人稠,適合的土地不易尋覓,且私有地主多不願承受二十年租約;若土地落在環境敏感或列管範圍,還得取得相關部會同意,各階段審查時程往往拉長。

加上第一型長期要負擔月報、年報等資訊揭露義務,對小型業者是不小的行政與資金壓力。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三轉一」(第三型轉第一型)誘因雖大,實際轉型的案場卻仍是少數。

三型分別能把電賣給誰?2023 售電新制

三型能把電賣給誰,直接決定它們的收益模式。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太陽光電設置者原則上應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也就是躉售);只有符合特定例外——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自用且無躉售電能、或銷售電能予再生能源售電業——才得免與公用售電業簽約。

過去第二、三型因為是自用發電設備,實務上多以自用或躉售台電為主。

轉變發生在 2023 年 12 月:經濟部能源署鬆綁,開放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所產電能,可以銷售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售電業轉供給企業用戶;能源署當時估算,這項開放可讓約 86 億度綠電有機會進入綠電交易市場。

對想賺綠電價差、卻又不願承擔第一型繁複義務的自用設備業者來說,等於多了一條不必「三轉一」也能參與綠電市場的路。至於轉供與直供的實際費用與流程,屬另篇專門主題,本文只談三型各自的售電資格分界。

東泰綠能規劃團隊觀察:選型別的三個實務眉角

綜合東泰綠能規劃團隊協助案場申設的經驗,選錯型別往往不是技術問題,而是一開始沒想清楚「電要賣給誰」。三點觀察供參考:

  • 先定售電對象、再談型別:只要有意把電賣給特定企業或售電業,就得從第一型規劃起,事後才發現要當發電業,土地與併聯條件常常來不及補。
  • 容量卡在 2,000 瓩上下要特別留意:這條線同時牽動型別、認定機關與監管強度,設計階段就該把裝置容量與未來擴充一併算進去。
  • 第三型也有綠電交易空間:2023 年開放售電給售電業後,小案場簽約前值得先評估躉售與轉供售電業兩條路的長期效益。

以上為東泰綠能服務團隊實務歸納,個案仍應依現場條件與主管機關審查為準。

下一步:先確認型別,再走申請流程

根據東泰綠能規劃團隊的實務經驗,動工前把「該申請哪一型」確認清楚,能省下最多冤枉路。

若你已經知道要走第一型、打算把綠電賣給企業,建議及早釐清土地、併聯與電業籌設條件,可延伸了解企業綠電採購完整指南;若是自用或躉售為主的屋頂案場,多屬第三型,流程相對單純。

實際該怎麼申請、要備哪些文件,歡迎透過官方 LINE 或線上表單諮詢,我們會依你的案場容量與售電規劃,協助判別型別與申設路徑。

常見問題 FAQ

第一型和第三型太陽能哪個比較好申請?

第三型申請流程明顯較單純。第三型免經濟部特許審核,取得縣市政府同意即可與台電簽約;第一型須向能源署申請籌設許可、施工許可並換發電業執照,還要負擔月報、年報義務,門檻與時程都高出許多。

裝置容量多少以下算第三型?

裝置容量未達 2,000 瓩(2MW)的自用發電設備為第三型,2,000 瓩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則為第二型。這條 2,000 瓩的分界,也是「地方認定」與「中央認定」的分水嶺。

第三型可以把電賣給企業嗎?

2023 年 12 月起可以,但需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能源署鬆綁後,第二、三型自用發電設備所產電能可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售電業轉供企業,業者不必轉為第一型也能參與綠電交易。

「三轉一」是什麼意思?

三轉一指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轉型為第一型發電業。轉型後可自行把綠電賣給台電以外的對象,但須補足電業籌設許可、電業執照與相關監管義務,因門檻較高,實際轉型的小案場仍屬少數。

三型的認定機關怎麼分?

以 2,000 瓩為界。裝置容量達 2,000 瓩以上者(第一型、第二型)由中央的經濟部能源署認定;未達 2,000 瓩者(第三型)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本文依據 2026 年 7 月前可取得之公開法規與官方資訊整理,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定義)、第九條(售電對象與免簽約例外)、《電業法》相關規定、營業項目代碼(D101011 發電業、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以及經濟部能源署 2023 年 12 月開放第二、三型自用發電設備售電予再生能源售電業(估約 86 億度綠電)、第一型約占全台太陽能裝置容量一成六(能源署 2023 年 10 月統計)等公開資訊。法規、費率與審查標準可能隨政策異動,個案之型別認定、電業籌設許可與售電資格,仍須以經濟部能源署、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及現場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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